根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規定》(人社部發〔2021〕112號)第六條規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包括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授權的單位。其他任何未經授權的單位不得開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