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梅市公積金委〔2024〕4號)規定,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由市公積金中心審批,審批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期限最長為一年,同一繳存年度內不變。期滿後仍需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