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區環保局:根據《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除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外,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七)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建議市民向住建部門(原城市綜合管理局合並到住建局)進行谘詢反映;或向當地政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