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區水務局:往河道裏倒建築垃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進行處罰: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