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及《殘疾人就業條例》相關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未達到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另外,根據相關規定,2017年4月1日起,在工商登記注冊的小型微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5%,且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免征36個月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因此,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餘時期內按規定免征保障金。你家企業招收10名工人,該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保障金,如果已享受3年免征期,則需要繳交保障金。如未享受滿3年,則在剩餘時期內按規定免征保障金。如還有疑問請與主管稅務機關聯係或谘詢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