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其官方網站發布公告,公開征求對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辦法(下稱《辦法》)的意見,截止時間為11月21日。《辦法》規定了進一步規範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的補助範圍、資金來源、補助標準、補助方式和補助流程等,明確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於集體補助。
近年來,國家進一步健全以“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為籌資渠道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推動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和社會資助機製。
據了解,出台專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辦法,旨在進一步拓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籌資渠道,規範我省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對城鄉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助,不斷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障水平。
《辦法》規定了補助範圍,要求有條件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全部、部分或指定的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成員予以集體補助。也即是集體補助主要依靠村(居)集體收入,具備經濟基礎是實施補助的前提條件。
《辦法》指出,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從符合相關財務製度規定的可支配收益中安排集體補助資金。其中,資金不包括征地社保資金,征地社保資金主要是對失去土地的被征地農民予以養老補貼,國家對被征地農民養老補貼對象範圍有明確規定。《辦法》明確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於集體補助,以確保征地社保依法落實。
補助標準方麵,《辦法》明確集體補助標準不得超過當地個人最高繳費檔次,在不超過當地個人最高繳費檔次範圍內,村集體可以比較靈活的方式進行補助,滿足需求的多樣性。鼓勵將補助金額與本人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檔次掛鉤,多繳多補。村(居)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將集體補助替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
此外,《方法》對補助方式也有明確規定。個人繳費是前提,應先繳費後補助,增強繳費的剛性。同時,對《辦法》實施前的未補助的繳費年限明確可補繳費。(記者 林德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