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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金融工作局關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1-05-12 15:19:26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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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關於印發《梅州市金融工作局關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一、修訂的背景

  《梅州市金融工作局關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梅市金函〔2019〕68號)(以下簡稱“68號文”)自頒布實施以來,對發動群眾舉報非法集資發揮了較大作用,但存在獎勵門檻標準過高、獎勵範圍過窄、獎勵兌現時間滯後等問題,不利於調動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影響“打早打小”目標的實現。當前,我市非法集資犯罪的形勢依然嚴峻,極大地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影響社會穩定。為爭取防範和打擊工作的主動性,市金融工作局對68號文進行了全麵修訂,市金融工作局進行了全麵修訂,形成了本《實施細則》。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共五章二十四條,本次修訂以科學設定獎勵門檻標準、合理提高獎勵金額、擴大獎勵範圍、及時兌現獎勵、科學設定獎勵金層級為總體目標,並創新性地增加了激勵商業銀行舉報、訴訟過程中舉報等條款,切實提升條款規定的實操性,增強群眾舉報非法集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效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行為。

  (一)明確了非法集資的定義。

  第二條對非法集資的概念進行了界定,方便群眾認識非法集資的本質。

  (二)明確了舉報人提供舉報材料的範圍。

  第六條規定舉報人須提供舉報情況說明、違法犯罪證據、舉報人對舉報事項的真實性承諾、舉報人名稱與聯係方式等舉報材料,方便群眾進行有效舉報。

  (三)明確了獲得舉報獎勵的條件。

  第八條規定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舉報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舉報線索對案件的查處具有利用價值、舉報線索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的條件。

  (四)明確了不屬於舉報獎勵的範圍。

  第九條明確規定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違法犯罪、無法查證舉報人的身份信息、舉報人采取非法手段獲取舉報線索等情形不屬於舉報獎勵的範圍,厘清了舉報獎勵的資格條件。

  (五)明確了獎勵金的發放程序。

  第十一條規定,舉報獎勵資格條件的審查認定采取“一案一議”或集中處理的方式。采取集中處理方式辦理舉報獎勵的,原則上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特別重要的線索應及時予以認定並發放獎勵。第十二條規定公安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應自采用舉報線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處非牽頭機構通報情況,並分別對擬采取“一案一議”方式實施舉報獎勵的案件和擬采取集中處理方式實施舉報獎勵的案件作了明確規定。

  (六)明確了舉報人權益保障的原則。

  第十五條規定領取獎勵的地點和方式應充分尊重舉報人的意願,堅持便利舉報人的原則。第十八條明確要求舉報獎勵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保密製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七)分層級設定獎勵金標準和分階段支付獎勵金。

  第十三條規定舉報獎勵的適用標準應根據非法集資案件的性質、涉案金額和案件影響等因素綜合確定,並明確了具體獎勵標準。 

  獎勵金數額分層級設定與分階段支付的理由:一是原68號文規定案件須在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後才兌現獎勵,時間過於滯後,不利於調動群眾舉報的積極性,本《實施細則》規定自案件立案偵查之日起即可實施獎勵。二是為拓展線索來源,本《實施細則》增加規定了“小額高頻”的獎勵形式,從行業主(監)管部門對舉報線索開展初步調查時即給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獎勵。三是針對涉案金額超過5億元或者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將再次視情給予舉報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獎勵,最大限度激勵群眾舉報。四是設定了案件從行政處罰轉為刑事訴訟程序情形的舉報獎勵銜接實施的內容。

  (八)規定了激勵商業銀行等機構的措施。

  第十六條規定為支持商業銀行等機構做好非法集資風險預警監測、可疑線索移送等工作,可根據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予以相應的物質或精神鼓勵,相關的鼓勵措施不按本實施細則所規定的舉報獎勵標準執行。

  (九)明確了獎勵金使用績效考評內容。

  第十六條規定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處非牽頭機構統一申報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並按規定開展舉報獎勵資金使用績效自評,強化了各級處非牽頭機構舉報獎勵經費預算申報和資金使用責任的重要舉措。

  (十)明確了依法舉報的有關內容。

  本次修訂,既明確舉報人須依法舉報,同時增加了舉報人因客觀上收集材料線索的能力有限導致其所提供的線索失實而不須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以打消舉報人“畏首畏尾”的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