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關於印發《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製定目的和依據
製定目的:為了加強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製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主席令第42號)、《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及《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總體規劃》(梅市府函〔2017〕201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
二、主要內容
(一)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共同管理,明確了市財政局、市文化廣電旅遊局的管理職責。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製定印發有關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文件,明確年度資金支持重點、方向及有關具體要求,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公開有關內容。
(二)明確專項資金的補助範圍包括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範圍內的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非遺項目)及市級重點非遺項目保護;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範圍內的非遺項目綜合性傳習中心、展示館、傳習所建設;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各級非遺項目數據庫建設等十一方麵內容。
(三)明確專項資金的辦理程序。
(四)明確項目實施單位嚴格按照批準的專項資金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安排使用專項資金;國有項目實施單位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的管理、使用和處置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知識產權、專利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相關知識產權和專利法律法規執行;專項資金執行期間,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應按照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監督和績效評價,對偏離績效目標項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執行績效進行監督檢查,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
(五)明確市級有關部門(機構)或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製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