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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水利行業風險隱患排查和掛牌督辦製度(試行)》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1-11-15 21:15:52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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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關於印發《梅州市水利工程事故隱患排查和掛牌督辦製度(試行)》的通知

  一、製定的背景和依據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水利行業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安全生產產隱患掛牌督辦工作,規範和加強全市水利行業風險隱患排查和重大生產安全風險隱患治理,推動水利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範和遏製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市水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水利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風險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廣東省生產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廣東省重大生產安全風險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暫行辦法》《廣東省水利工程重大生產安全風險隱患治理掛牌督辦製度(試行)》《梅州市重大生產安全風險隱患治理掛牌督辦辦法》等規定,市水務局製定了本《督辦製度》。

  二、主要內容

  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堅持政府領導、部門監管、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社會組織及職工群眾參與的機製。

  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實行排查、上報、掛牌、治理、核銷“閉環式”管理;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建檔監控等製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於排查發現的重大隱患,應向屬地有管轄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