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梅縣區墾造水田項目補償辦法》的通知
一、製定背景
為做好我區“十四五”期間墾造水田工作,實現我區水田指標的占補平衡並按時完成上級下達的墾造水田任務,於“十三五”期間墾造水田項目實施過程中,我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按《關於調整梅州市梅縣區征收土地相關補償標準的通知》(梅縣區府〔2016〕39號)、《關於調整補充梅縣區征收土地補償標準部分項目的通知》(梅縣區府辦函〔2017〕52號)以及有關標準執行,但相關補償標準已作調整,已不適應當前墾造水田補償標準,為更好推動我區“十四五”期間墾造水田工作,實現我區水田指標的占補平衡並按時完成上級下達的墾造水田任務,結合我區現行的《梅州市梅縣區征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和墾造水田工作實際,製定本《補償辦法》。
二、製定依據
(一)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墾造水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粵國土資耕保發〔2018〕4號);
(二)《梅州市墾造水田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梅市自然資〔2021〕31號)。
三、適用範圍和主要內容
(一)適用範圍
適用於梅州市梅縣區“十四五”期間全區墾造水田項目。
(二)主要內容
第一條主要規定墾造水田項目涉及的青苗及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文件,同時結合我區農業主導產業發展實際,以及保障農民的利益,對果樹和經營性菜場,除青苗補償外,增加3年的產量補貼,明確了產量補貼標準;並對現行《梅州市梅縣區征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中沒有羅列的青苗、附著物等采用補償方法及標準。
第二至四條明確建設施工期間無法種植補償費、種植水稻收益降低補償費和激勵補貼補償標準及發放時間。
第五至六條明確本《補償辦法》有效期、執行期間政策調整後的執行標準,及《補償辦法》解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