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櫃台購物要索取有效憑證
來源:梅州日報 時間:2014-03-30 11:15:37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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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場、超市的租賃櫃台購買商品,如果出現消費糾紛,想找商品的售賣者、櫃台的租賃者理論,結果卻被告知原來的租賃者已撤櫃。這種情況該找誰維權?就此,記者專門采訪了市消委會。
租賃櫃台須掛租賃標誌
2013年2月6日,市民吳先生在梅城江北某超市內購買了一個玉佛,贈送了一個金玉佛。當時商家稱,購買商品“一年內按8折回收後可換購其它任何款式”、“兩年後可按實收金額回收”,並在開給吳先生的收據上特別注明。今年,吳先生想退換玉佛,但售賣者已不知去向。
消費者劉女士在某超市購買了一件衣服,後發現衣服碼數不對。當劉女士要求超市退換時,超市工作人員告訴她,賣衣服給她的商家隻是租用超市櫃台經營,該商家這幾天家裏有事沒回來,要退換得等其回來。
據了解,如今商場、超市出租櫃台的現象很普遍,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承租人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經營,自辦證照、繳納稅費等;另一種是承租人以超市的名義經營,承租人隻需繳納租金,而不另辦證照及繳納稅費。據調查,大多數承租人都選擇了後一種方式,可以省下一筆費用。
不過,根據《租賃櫃台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承租人首先得辦理登記手續,然後領取營業執照;同時根據新《消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租賃他人櫃台或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誌。即是說,隻要是租賃櫃台經營者,就得主動懸掛“租賃”標誌,才能讓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
然而,眼下許多商場、超市所設的租賃櫃台為了借商場、超市的“招牌”贏得商機,並沒有主動懸掛“租賃”標誌,讓很多消費者誤以為有商場、超市這個“大廟”做保障沒有問題。另一方麵,租賃櫃台的經營者也怕消費者一旦知道自己的“底細”後跑掉不少生意,不願主動懸掛“租賃”標誌。
憑證須具有法律效應印章
“根據新《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在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向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根據這一規定,即使租賃方同商場或超市終止了租賃合同,消費者在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仍可向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市消委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吳先生提供的相關消費憑證上並沒有標明銷售者真實名稱,而且沒有蓋櫃台出租者的有效印章,故索賠困難。
市消委會提醒,根據新《消法》的有關規定,即便是超市租賃櫃台售出的商品,如果這個櫃台用的是超市統一的發票或憑證,一旦出現問題消費者要求超市賠償,超市就要先承擔相關責任並作出賠償。但消費維權是隻認“發票”(或“憑證”)不認“櫃台”的,因此,鑒於目前不少超市中的租賃櫃台“身份”不是很明朗的情況下,在購買商品時還是要多留一個心眼:購買商品時一定要向商家索要發票或憑證。仔細查看發票的可靠性與真實性,看清憑證上是否蓋有具有法律效應的櫃台出租者的印章。 (記者李玉嬌 通訊員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