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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房屋共同償還部分及增值部分,除另有約定外,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男方首付共還貸 離婚後房產歸誰
來源:梅州日報  時間:2016-06-21 08:54:54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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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男方付了首付款買房並將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男女雙方共同還貸,如今麵臨離婚分割財產,這房產怎麼算?近日,平遠法院一審判決了該案件,判決同意雙方離婚,房產歸男方林先生所有,但支持了女方林女士要求分割房產的部分訴訟請求,判決林先生按房產新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支付林女士174990.4元。
  婚前貸款買房離婚引糾紛
  六年前,林女士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林先生,並訂立了婚約。訂婚後,林女士要求林先生買一套房子,作為二人的“小愛巢”。2009年9月,林先生懷揣著借來的6萬多元作首付按揭了一套房,並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第二年,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婚後兩人常因生活瑣事爭吵,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去年4月,兩人開始分居。後來,林女士到法院起訴林先生要求離婚,並請求法院分割林先生名下的房產。庭審中,林先生主張房產完全歸個人所有。
  男方得房女方獲補償
  法院查明,林先生於2009年購買了一套總價268212元的房產,房產產權登記在林先生名下,首付款68212元,按揭貸款200000元,貸款期限為15年,貸款利息總額為69078.51元,林女士和林先生每月等額償還銀行貸款1495.26元。雙方已還款總額為115135元。房屋裝修花費123327元。經資產評估,房產目前市場價值676030元。
  法院經審理後準許林女士和林先生離婚。雖然房屋是林先生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裝修花費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裝修花費、共同還貸部分所用的資金,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支出,還是用雙方工資支出,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在夫妻離婚時進行分割。因此,在房產分割方麵,房產總購房款為460617.51元(268212元+69078.51元+123327元),林女士和林先生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裝修費123327元+還貸總額115135元)占總購房款的比例為51.77%。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產歸林先生所有,由林先生支付給林女士174990.4元(676030元×51.77%×1/2),剩餘銀行還款本息153943.51元由林先生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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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還貸房產
  離婚協議處理
  法官提醒,根據《 <婚姻法> 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但事實中,夫妻雙方往往不能達成一致的分割協議,此時,法院就可以根據本條第二款判決爭議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