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局長溫勇登: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綜上所述,該市民離婚後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配偶分割轉移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