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753001/2024-00548 主題分類: 其他
發布機構: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成文日期: 2024-06-07
名  稱: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梅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梅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08-04
文  號: 梅市公積金委〔2024〕4號

梅市公積金委〔2024〕4號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梅州市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梅州市

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繳存單位、繳存職工: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梅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梅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已經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四屆四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4年6月10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反映。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4年6月7日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擴大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麵,做大住房公積金資金池,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推動住房公積金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的所有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個體工商戶以及年滿16周歲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與單位不具事實勞動關係的靈活就業人員,可繳存住房公積金。

  台港澳同胞和取得中國永久居留權的外籍職工,可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 賬戶設立、轉移、變更和注銷

  第三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第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辦理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辦理本單位職工賬戶設立手續。單位新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市公積金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五條  職工工作單位變更的,需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分為本市轉移和異地轉移。單位或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前,轉出單位須先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靈活就業人員自行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一)本市轉移。

  職工在本市變動工作單位的,由新單位辦理職工賬戶轉移手續。

  職工在原單位離職後未重新就業,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繳存的,無需辦理賬戶轉移手續。

  (二)異地轉移。

  職工在本市(或異地)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的,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將在異地(或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至本市(或異地)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六條  繳存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並未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原單位職工賬戶封存後,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設立賬戶,由個人繼續繳存。

  第七條  單位住房公積金登記事項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市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三章 繳存辦理

  第八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個人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第九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工資總額組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繳存基數上限為梅州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下限為亚搏app下载安装 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的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高於12%,不低於5%。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一致,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原則上一致。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不設單位繳存部分。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每年調整一次,由市公積金中心發布調整通知。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彙繳手續。單位發生職工人數變化的,完成職工個人賬戶設立、封存、啟封後進行彙繳,確保實際彙繳金額與係統記錄金額一致。

  單位應當按時、全員、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不繳、少繳。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每月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辦理了委托定期扣款的,將在約定扣款日自動發起扣款;未辦理委托定期扣款的,需每月自行辦理繳存手續。

  第十四條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材料,所需材料由市公積金中心確定並公布。

  能夠通過電子證照、電子檔案、數據共享和人臉識別等方式獲取相關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單位和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市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由市公積金中心審批,審批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期限最長為一年,同一繳存年度內不變。期滿後仍需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其他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或者調入職工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少繳、緩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及時補繳。

  第十八條  單位和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個人賬戶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四章 賬戶封存與啟封

  第十九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一)職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二)單位合並、分立、撤銷、破產、解散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在發生上述情形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三)其他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賬戶注銷前進行封存。

  單位沒有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的,職工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由市公積金中心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仍不辦理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靈活就業人員根據個人實際情況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第二十條  單位與職工恢複工資關係的,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手續,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在本市變更工作單位的,由新單位辦理職工賬戶啟封手續。

  靈活就業人員根據個人實際情況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手續。


第五章 繳存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行為,由市公積金中心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市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以及國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住房公積金繳存具體管理措施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台港澳同胞和取得中國永久居留權的外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和省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繳存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消費,推動住房公積金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管轄範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三條  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自住住房(包括房屋征收時產權調換房屋麵積超過被征收房屋麵積需要購買)的;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五)在本市或者外派工作地無自有產權房,租房支付房租的;

  (六)支付自住住房物業管理費的;

  (七)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

  (八)離休、退休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十一)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賬戶封存滿半年且無其他單位繼續繳存的;

  (十二)出境定居的;

  (十三)靈活就業人員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的;

  (十四)依法依規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他情形。

  屬於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自住住房應當在本省或者在繳存人(含配偶)戶籍所在地。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當繳存人及配偶不再擁有該房產所有權時,因該房產而產生的提取資格自動喪失。

  第五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八)項至第(十三)項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若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應當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結清後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手續。

  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被封存或者未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應當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提取頻次及額度

  第七條  非按揭購買自住住房的,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或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可一次或分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也可一次性提取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

  購房人或者其配偶在本省範圍內非戶籍地非工作地一次性付款購買自住住房的,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6個月後,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同一套房產多次交易的,該套房產1年內隻能以一次房產交易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按揭購買自住住房的,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或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

  本市按揭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購房人、配偶和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減去公積金貸款額。

  非本市按揭購買自住住房的,購房人及配偶可選擇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父母及子女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提取總額不超過購房本息額。

  第九條  房屋征收時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且產權調換房屋麵積超過被征收房屋麵積需要購買的,被征收人在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協議)或取得拆遷安置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可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和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部分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條  在本市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作首付款的,可一次性提取購房人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合同約定的首付款金額。

  第十一條  非直係親屬共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積金額度按照購房人所占房屋產權份額計算。

  第十二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審批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1年內提出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申請人及配偶可一次性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申請人父母及子女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十三條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在還款期內提出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原則上每月可提取一次,按照還多少取多少的原則,累計提取還貸金額不得超過償還貸款本息總額(不含因逾期產生的罰息),但可用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提前償還住房貸款本金。購房提取金額和還貸提取金額之和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本息總額。

  使用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人原則上應辦理按月還貸,直至貸款結清。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住房公積金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同一時間段內,職工有兩套及以上個人購房貸款未結清的,隻能以其中一套住房依次申請提取。夫妻雙方婚前均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各自還貸。

  第十五條  在本市或外派工作地無自有產權房而租房自住的,連續足額繳存3個月住房公積金後且在租賃期內提出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首次提取額度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總額,後續可按月按需提取,可選擇以下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租住人才公寓類和公共租賃住房類的,按實際已支付的租金提取。

  (二)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已支付的租金且不超過1080元/月。多子女家庭可上浮20%。

  (三)租賃合同已登記備案的,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已支付的租金且不超過2400元/月。多子女家庭可上浮20%。

  第十六條  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業管理費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以戶為單位,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額度不超過當年實際支付金額且不超過最高提取額〔最高提取額=政府指導價×住宅麵積(最大麵積以144㎡核定)×12個月〕。

  第十七條  本人、配偶及雙方父母擁有所有權的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在加裝電梯公示無異議或有關異議妥善處理,動工後1年內可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分攤金額。

  第十八條  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八)項至第(十三)項情形的,單位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在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餘額後,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九條  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材料,所需材料由市公積金中心確定並公布。

  能夠通過電子證照、電子檔案、數據共享和人臉識別等方式獲取相關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倡“指尖辦、網上辦”。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即時辦理;申請材料不齊全,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本人申請提取;繳存人確有困難,本人無法申請提取的,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申請提取;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提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


第五章 提取監督

  第二十二條  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中心向繳存職工所在單位通報。 

  第二十三條  對以欺騙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5年內不受理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對已提取資金的,暫停其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直至其將已提取金額全額退回5年後,且符合提取條件時方可提取。

  第二十四條  市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在公積金提取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市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貸款情況以及國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對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管理措施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和省對住房公積金提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提高資金使用率,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進一步防範資金風險,推動住房公積金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向符合貸款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貸款。

  第三條  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和管理,並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

  第四條  按規定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五條  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應當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1年內申請公積金貸款;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應當在不動產權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繳存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陸居民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證;台港澳同胞具有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台港澳居民居住證;享有中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具有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二)申請貸款時,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6個月);異地繳存時間以及退役軍人在軍隊繳存時間可以和本市繳存時間合並計算;

  (三)按規定支付購房首期房款;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原則上以所購住房作為抵押,並能辦理抵押手續。

  第七條  市公積金中心對由政府安置或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退役軍人同等條件下優先提供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  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的征信記錄應當符合市公積金中心內部風險防控製度。

  第九條  借款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一)職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梅州市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國範圍內已經使用過兩次公積金貸款的;

  (二)職工家庭在全國範圍內存在未結清公積金貸款的;

  (三)職工與父母、配偶、子女之間買賣住房的;

  (四)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未按照相關政策法規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存在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彙(補)繳住房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的;

  (五)所購住房建築結構為磚木結構、混合結構的;

  (六)所購房屋為別墅或非居住用房的;

  (七)僅購買住房部分產權份額的(政府與購房者共有產權住房除外);

  (八)被失信懲戒的。

  第十條  同一套住房存在多個產權人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且並非同一家庭的,僅能由其中一個產權人家庭申請公積金貸款,所有產權人及其配偶應當作為共同抵押人。


第三章  貸款額度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不高於我市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公布。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根據以下條件核定:

  (一)申請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超過繳存職工(含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的20倍。

  (二)在保證借款人基本生活費用的前提下,月還款額不得超過月收入的60%。月收入按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推算。

  (三)繳存職工家庭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最低首付款比例按照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首套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80%,二套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70%。

  所購住房為一手房的,房屋總價款以房屋買賣網簽合同價款為準;所購住房為存量房(二手房)的,房屋總價款以購房增值稅普通發票計稅金額為準;所購共有產權住房的,房屋總價款以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為準;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總價款以提供的評估報告為準。

  (四)貸款金額≤房屋總價款-首付金額(含提取金額)。

  (五)對購買一星級(含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項目和裝配式建築的商品房時,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可上浮20%。

  (六)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申請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按人才相關規定執行。

  (七)符合條件的多子女家庭(三孩及以上)職工申請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可上浮20%。

  (八)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首付比例參照購買商品住房有關規定執行。

  (九)購房人不屬於同一家庭的,最高貸款金額不超過借款人家庭所占產權份額對應的金額-首付金額。

  第十三條  公積金貸款住房套數認定標準:

  (一)職工家庭在我市無房產,申請公積金貸款按照首套房政策執行。

  (二)購房職工家庭成員名下在我市已擁有一套住房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按二套房政策執行。

  家庭住房套數認定以我市不動產登記機構確定的職工家庭住房套數(農村宅基地房產除外)為準。


第四章 貸款期限和貸款利率

  第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二)貸款期限不超過30年;

  (三)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抵押物剩餘使用年限;

  (四)購買房屋已使用年限不超過30年。

  第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貸款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有貸款均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含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台港澳居民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和婚姻家庭狀況佐證材料。

  (二)直接向開發商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還需提供購房合同、增值稅普通發票(最低首付比例或以上)。

  (三)購買二手房的,還需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增值稅普通發票、二手房原不動產權證書、賣方身份證明及收款賬戶。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還需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評估報告和施工方賬戶。

  能夠通過電子證照、電子檔案、數據共享和人臉識別等方式獲取相關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貸款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六章  貸款程序

  第十八條  公積金貸款辦理程序:

  (一)受理。借款人可以線上提交或線下向市公積金中心服務窗口或受委托銀行辦理網點提交公積金貸款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借款人。

  (二)調查。受委托銀行進行貸前調查審核。

  (三)審批。市公積金中心進行貸前審批。

  (四)簽訂合同。經審批同意的貸款,由借款人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梅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

  (五)放款。受委托銀行辦好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之後將貸款材料送至市公積金中心並放款。

  第十九條  職工申請辦理貸款業務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給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決定。不予貸款的,應告知職工不予貸款的理由。

  第二十條  放款時,貸款資金應當劃入售房單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擔方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不得直接劃入借款人賬戶或者支付現金給借款人。


第七章  貸款抵押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原則上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用於貸款抵押,放款前應當辦妥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抵押期間,未經市公積金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或權屬發生爭議的變更。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後,受委托銀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並通知借款人領回不動產權證書。


第八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還款,可以采用銀行卡劃扣還貸或者公積金按月衝還貸,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未按約定償還貸款所產生的罰息及相關責任由借款人承擔。

  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連續逾期6期以上(含6期)屢催無果的,受委托銀行應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可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辦理按月衝還貸業務的,應當委托市公積金中心按月從借款人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提取公積金,償還當月公積金貸款本息。在衝還貸期間應當關注貸款償還情況,因個人賬戶餘額不足導致扣款失敗造成逾期的,由個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借款期限內,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款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貸款監督

  第二十九條  受委托銀行未按照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流程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或者不依法進行催收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根據委托合同追究受委托銀行的責任。

  受委托銀行違規挪用公積金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解除委托合同,限期辦理公積金委托業務及相關資料移交手續,並追究受委托銀行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市公積金中心依法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公積金貸款信息。

  第三十一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嚴格實行貸款額度和預警等級聯動調整機製,在觸發不同級別預警時,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市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在公積金貸款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市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情況以及國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管理措施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公布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繳存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和省對公積金貸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文件解讀:《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梅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梅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