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發布機構: 蕉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3-22
名  稱: 關於印發蕉嶺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06-03
文  號: 蕉府辦〔2024〕5號

蕉府辦〔2024〕5號


關於印發蕉嶺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入市集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和省、市屬駐蕉各單位,蕉華園區綜合部:

  《蕉嶺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業經2月27日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自然資源局反映。


蕉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22日


蕉嶺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入市集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以下簡稱“入市收益”)分配使用管理,規範集體土地入市收益管理行為,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利益,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實力,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高效集約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蕉嶺縣實際,製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的入市收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入市交易獲得的總價款,扣除調節金、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支出等相關費用後的收益。

  第三條  本意見適用於蕉嶺縣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部分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四條  縣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入市收益管理的監督和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入市收益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入市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堅持權責一致、合理分配、保值增值的原則,不斷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

  第五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按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其入市收益部分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主要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改善本集體組織成員的生產和生活配套設施條件、民生項目等支出。

  第六條  入市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銀行開立專門賬戶,辦理入市收益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並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範使用和管理。收益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信息公開內容,接受審計監督和縣人民政府監管。

  第七條  應統籌考慮各村在基礎設施投入、農民生活保障等方麵承擔責任的實際情況,可探索在集體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按一定比例分享入市收益,其中集體應留存不低於20%的收益。集體留存部分主要用於發展生產壯大村集體經濟等有穩定收入來源的項目,改善本集體組織成員的生產和生活配套設施等農村公共服務,以及教育獎勵、貧困戶和老年人補貼等民生項目的支出。剩餘部分,可直接以現金形式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折合成股份用於集體經濟發展。

  第八條  入市收益不得投資股市、基金等高風險業務,不得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入市收益使用方案應嚴格履行民主決策程序方可實施。

  第十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分成收益需對外投資、投資開發、購買物業等再投資發展具體用途時,按《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集體經濟組織需作出集體研究決定,並召開社員代表大會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形成決議,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使用情況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並接受成員的監督。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在村委會固定的公開欄和鎮政府網站對入市收益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實行同步公開。

  第十三條  監管部門對入市收益管理監督過程中,發現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作出黨紀政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意見由蕉嶺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如試行期間出台新的相關規定,則按新規執行。


文件解讀:《蕉嶺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