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
發布機構: | 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1-09 | ||
名 稱: | 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五華縣消防安全責任製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1-11-09 | ||
文 號: | 華府辦〔2021〕17號 |
華府辦〔2021〕17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和中央、省、市屬駐五華有關單位:
《五華縣消防安全責任製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2021年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縣消防救援大隊反映。
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製,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消防安全責任製實施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幹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麵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是指消防工作主體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應承擔的責任。本細則適用於五華縣行政區域內各鎮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家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鎮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對本縣轄區內的消防管理工作,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並由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實施。
縣政府其他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係統的消防安全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縣消防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消安委”)作為縣政府消防工作議事機構,應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的開展,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第四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製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麵負責。責任人可聘用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居民家庭和個體工商戶對本家庭、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麵負責。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盡職免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六條 各鎮人民政府除履行國務院的《消防安全責任製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鎮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所、專職或誌願消防隊伍),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設置辦公場所並安排資金保障消防工作經費支出,確保消防工作有人員、有場地、有辦公經費;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加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做好鄉鎮消防安全組織隊伍相關保障工作;
(二)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總體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三)每月召開一次專題會議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製定防火公約,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建有誌願消防隊的鎮,每月至少開展一次訓練;
(四)因地製宜落實網格化管理製度,把“三小場所”、住宅物業和居民(包含城鎮、農村)自建住宅消防安全管理納入管理範圍;部署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工作,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防火巡查、應急疏散演練和督促火災隱患查改;
(五)督促村(居)委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由村(居)委組織轄區內場所和居民家庭開展消防安全隱患自查,並依托信息化係統對轄區各場所、居民家庭自查情況進行核實、抽查;
(六)明確鎮級監管對象,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網格員消防培訓、履職激勵和監督問責機製,轄區內沒有明確行業主管部門且超出“三小場所”和居民(包含城鎮、農村)自建住宅範圍的場所應由鎮級消防組織進行監管並督促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屬於違法建設的依法移送相關職能部門後續處理;各鎮應督促鎮級監管對象每月上旬通過信息化係統上報消防安全自查情況,並每月按一定的比例對轄區內重點場所進行抽查,確保全年轄區內每個重點場所至少檢查一次;
(七)每月25日前將本單位消防安全履職情況自評表上報至縣消安委辦公室備案;
(八)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轄區內的消防工作,參照鎮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八條 縣直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依法督促本行業、本係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製,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成立本行業、本係統消防安全組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製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二)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行業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並適時修訂完善,提升行業消防安全和應急處置能力。定期分析評估消防安全形勢,明確薄弱環節和管理重點,部署本部門和所屬單位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三)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將消防常識、逃生技能、崗位職責等納入本行業、本係統業務宣傳教育培訓內容,督促指導本行業、本係統所屬單位製定和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應急疏散演練;
(四)督促本行業、本係統內各場所每月通過信息化係統上報消防安全自查情況,並對本行業、本係統內一定比例的場所進行抽查、核查,對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火災隱患的場所,應當依法處理並抄送縣消防救援大隊;
(五)每月25日前將本行業、本係統消防安全履職情況上報至縣消安委辦公室備案;
(六)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嚴格按照《消防安全責任製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消防安全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準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條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按照《消防安全責任製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要求,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條 縣消防救援大隊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指導、督促各鎮、各行業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並對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製,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消防履職情況進行督導,並通報督導情況;
(二)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高危單位並每年向社會公告,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受理群眾舉報、投訴;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治理,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對消防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五)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並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
(六)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開放消防隊(站),指導多種形式消防隊伍開展消防技能訓練和滅火救援演練。
第四章 單位職責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製定和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製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開展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製度落實;
(二)落實消防設施器材配備、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消防組織等消防工作所需的資金投入;
(三)按照規範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定期進行檢修,對建築固定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麵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製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製度,每班不少於2人,並持證上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定期開展消防隱患自查,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六)根據需要建立單位專職或者誌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建立聯動機製,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七)對單位員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人員密集場所向公眾提示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提示本場所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災等緊急情況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場所內滅火器、簡易防護麵罩等逃生設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
(八)組織初起火災撲救,引導人員疏散,保護火災現場,並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十二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並報知消防救援大隊,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應當經過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二)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安全重大問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落實單位戶籍化和消防安全管理係統應用;
(三)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四)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現場再次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五)建立微型消防站,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配備滅火物資,每半年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和演練,確保單位每名員工每年至少參加一次演練。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積極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鼓勵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消防安全責任製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職責。
第十五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建築物的所有、管理、使用方共同協商,在簽訂的協議中明確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被委托的第三方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製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製止無效的,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各鎮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存在消防違法行為或火災隱患以及存在與上報的自查情況不符的問題,要督促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進行整改。不配合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係,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掛鉤的製度。
第十九條 各鎮人民政府和縣各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麵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製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按上級相關規定及程序由有權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重點場所的監管部門:
(一)縣消防救援大隊監管的重點場所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梅州市消防安全委員會每年年初確定並公布的為準;
(二)公安派出所監管的重點場所是公共娛樂場所和出租屋、公寓;
(三)行業部門監管的重點場所是行業各自監管範圍內的場所,重點是人員密集場所;
(四)各鎮人民政府監管的重點場所是轄區內除縣消防救援大隊、公安派出所、行業部門的重點場所之外的全部人員密集場所;
(五)法律未明確行業主管部門的一定規模的人員密集場所,按屬地監管原則,列入各鎮的重點場所,由屬地鎮督促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