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753001/2022-00420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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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4-27 | ||
名 稱: |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2-04-27 | ||
文 號: | 梅市府〔2022〕11號 | 文件狀態: | 有效 | 失效時間: | 2025-06-02 00:00 |
梅市府〔2022〕1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7日
梅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海綿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53號)以及《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GB/T51345—2018)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排水設施和綠地、水係等生態係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製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四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因地製宜、分類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結合本市山水林田河湖等自然地理格局,挖掘利用自然生態資源,保護水生態環境,有效控製麵源汙染,逐步提高城市防洪排澇能力。綜合采取“滲、滯、蓄、淨、用、排”等措施,構建低影響開發雨水係統。
第六條 本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七條 本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由市級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機構負責統籌。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管委會成立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機構,在市級海綿城市工作機構的統一協調下,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統籌協調、技術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水務、交通運輸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結合行業、地區特點,根據海綿城市管控規定製定有關工作要求及指引,建立信息共享機製,共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按規定在項目立項階段對海綿城市建設有關內容、投資合理性進行審查。
市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一書兩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在相關報批文件中載明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市水務部門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河長製”和藍線管理,結合海綿城市建設,組織開展水資源利用、水生態環境整治,指導城鄉防洪設施管理和技術審查機構、水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依職責在房屋建築工程、公園綠地、道路工程等項目的設計審查、建設監督和竣工驗收等環節,嚴格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導海綿城市建設的重要依據,海綿城市主管部門在編製、修編本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時,應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將年徑流總量控製率等指標納入規劃指標體係。
第十一條 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編製各層次道路交通、綠地、河湧水係、防洪排澇等專項規劃時,應與各層次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二條 本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進行建設,海綿城市設施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移交運營。
第十三條 對政府投資類項目,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階段,應對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同步納入審查。
對社會投資類項目,由自然資源部門在地塊規劃條件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要求。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設計階段同步編製海綿城市設計專篇,內容應包括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要求、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等有關要素及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 審圖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施工圖審查時,應嚴格按照相關規範和技術要求,一並審查海綿城市設計內容,在施工圖審查意見書中明確海綿城市設計內容的審查結論。
第十六條 已確定的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原則上不得變更,如確需變更,不得降低其海綿城市建設標準及要求。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應按照審查通過的圖紙進行建設,結合現場施工條件科學合理統籌施工,海綿城市有關工程施工應符合設計文件及規範規定,監理單位應做好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時,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寫明海綿城市相關工程措施的落實情況,並提交備案機關。對未按通過審查的海綿城市設施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的項目,不得通過驗收。
第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海綿城市設施應隨項目主體工程同步移交建設單位。
第二十條 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應加強對海綿城市有關工程建設的事中、事後監督。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海綿城市設施的維護效果進行監督。政府投資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項目所在地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分工負責維護管理,其經費由各級財政統籌安排;社會投資類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其產權單位或其委托方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海綿城市設施應由專業機構或人員,按海綿城市設施養護規程維護管理。各管理部門應建立海綿城市設施日常管理製度。海綿城市設施由於堵塞、設備故障等原因暫停使用的,應及時整改,盡快恢複正常運行。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產業發展和先進適用技術、設備及材料的推廣應用。
第二十四條 各級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機構和相關主管部門應積極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的宣傳引導活動,提高全社會對海綿城市建設的認識。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梅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