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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遠縣發展和改革局關於調整富石灌區農業供水價格的通知》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2-03-14 17:22:59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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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平遠縣發展和改革局關於調整富石灌區農業供水價格的通知

  一、製定背景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關於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17號)、《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關於農業供水價格管理指導意見》(粵發改規〔2017〕11號、《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17〕44號)部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已列入糧食安全和河長製年度考核內容。明確要求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年度任務。為做好富石灌區農業供水價格核定工作,平遠縣發展改革局組織有關部門製定了關於調整富石灌區農業供水價格。

  二、主要內容

  (一)農業用水價格成本調查。市發展改革局組織人員對平遠縣富石灌區農業供水2019-2021三年運維情況和成本開展成本調查,核定平均成本為0.072元/立方米。

  (二)農業用水價格擬調方案。按照農業用水價格分類管理規定,該灌區實行政府定價的農業用水價格分為三類:1.糧食作物和一般經濟作物用水價格0.07元/立方米;2.高附加值經濟作物用水價格0.072元/立方米;3.養殖業用水價格0.076元/立方米。各類用水定額標準按照《廣東省用水定額(DB44/T 1461.1—2021)》執行,具體由縣水務局、農業農村局另行核定。

  (三)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製度。為鼓勵節水、遏製浪費水資源行為,我縣農業用水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製度,按照“多用水多付費”的原則,推行分檔水價。當用水量超過用水定額標準50%(不含50%)以內的,超出部分用水價格按100%加收;用水量超過用水定額標準50%-100%(不含100%)的,超出部分用水價格按200%加收;用水量超過用水定額標準100%以上的,超出部分用水價格按300%加收。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所收費用全額用於節水和水汙染防治。

  (四)切實加強節水管理。為保障農田水利工程正常運行,促進節約用水,由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水資源管理單位定期將用水戶使用水量、水價、水費進行公示,接受灌區內其他用水戶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