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關於印發蕉嶺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一、製定背景
為全麵推進鄉村振興戰略,以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為總體目標,進一步明確入市範圍、土地用途、入市方式和程序、監管環節,保障入市土地權能,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中交易;探索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科學規劃和用途管製路徑,盤活空閑、廢棄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提高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探索形成可複製、易推廣的試點成果,從入市規則、路徑和機製等方麵為全麵開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提供更為完善的製度、政策和措施保障。蕉嶺縣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的意見》(廳字〔2022〕34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的《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自然資辦函〔2023〕364號)、廣東省土地管理改革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廣東省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實施方案》(粵自然資辦函〔2023〕4號)等文件精神並結合實際,製定了本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至第六條)。主要明確入市管理辦法適用行政區域,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含義,要求以嚴守公有製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為底線,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第二章入市範圍、方式和條件(第七條至第十一條)。主要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權屬清晰無爭議,已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前提下,以出讓、出租等有償使用方式進行入市。
第三章入市主體(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本章明確入市主體是代表行使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的並經依法注冊登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授權或者委托村民委員會等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代理實施入市。
第四章入市程序(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四條)。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入市主體提出入市申請、鎮人民政府初審、縣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用地規劃條件、產業準人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入市主體編製入市方案等書麵請示材料、縣政府進行審核、入市方案集體決策、發布交易公告、入市交易、簽訂合同和監管協議、不動產登記等程序開展入市項目。
第五章 入市地價和收益管理(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一條)。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地價確定的方式和限製條件,同時明確入市地價的支付方式和關於調節金、集體收益使用範圍等。
第六章 確權登記(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明確對2023年3月1日前已經形成且現狀為建設用地、但未取得合法手續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方式。
第七章 轉讓、抵押、續期和收回(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三條)。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條件、抵押事項、續期程序、收回適用情形、補償費用歸屬等內容。
第八章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備(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一條)。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備的實施主體、適用地塊、整備程序、整備目的。
第九章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綜合整治(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八條)。明確集體建設用地綜合整治的實施主體、適用範圍、整治程序、整治目的。
第十章 監管責任(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五條)。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置方式和相關違法人員的處罰方式。
第十一章 附則(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七條)。明確有效期限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