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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寧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4-06-04 14:49:17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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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興寧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興寧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試行)》解讀


  一、製定背景及文件依據

  為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提升資源利用效率,推動管理工作更加科學化、規範化、係統化,興寧市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5號)、《國務院關於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82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116號),製定了本管理辦法。

  二、機構設置及職責分工

  明確了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等。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清單動態管理,製定興寧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年度計劃,指導各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台賬、建設製度以及編製實施方案。明確了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等公共資源使用管理單位的職責,要求加強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事中事後監管,加強動態巡查,強化日常監管,堅決遏製非法占用公共資源行為。

  三、管理程序

  對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進行聽證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和委托第三方機進行價值評估,並以此作為公開競價交易的底價或協議轉讓底價。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原則上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競價交易方式選擇經營主體,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屬單位)與受讓方簽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合同。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經營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按期繳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四、相關名詞解釋

  公共資源——是指政府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權益的各類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的總稱。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是指市政府出讓或者以其他有償方式(出租、出借等)轉讓公共資源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及其相關權益。

  坐支——是指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用於現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