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政務公開 > 法規公文 > 文件解讀
《梅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4-07-22 11:13:05  瀏覽:-
字號:

政策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梅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一、製定背景

  近年來,以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發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逐步增多,保障城市安全運行的任務日趨艱巨。目前我市尚未製定出台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方麵的製度文件,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確定、審批、建設、管理、監督等活動缺乏規範管理。為提高應急搶險救災效率,有效實施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急需製定我市應急搶險工程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內容共有24條,對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適用範圍、認定範圍、認定程序、簡化手續、承包單位、項目驗收、工程費用、項目監管等方麵都做出了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管理辦法》第二條明確全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實施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確定、審批、建設、管理、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二)認定範圍。《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了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定義,主要包括八類建設工程。第四條規定了四類工程不得確定為應急搶險救災工程。

  (三)認定程序。《管理辦法》第六至八條明確了應急搶險工程的認定程序,大體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種,按照市縣兩級專項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由現場指揮部集體決策確定。

  第二種,未製定專項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專項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按照估算財政投資金額和項目權屬關係進行認定,項目估算財政投資金額在人民幣400萬元以下的,按項目權屬關係,由項目主管部門集體審議後確定;項目估算財政投資金額在人民幣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1000萬元以下的,按項目權屬關係,市級項目由市項目主管部門提請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審議確定,縣(市、區)項目由縣(市、區)項目主管部門提請縣(市、區)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審議後,報請縣(市、區)政府確定;項目估算財政投資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由縣(市、區)政府、市項目主管部門按項目權屬關係,提請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審議後,報請市政府確定。

  縣(市、區)、市級項目報請市政府確定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需附縣(市、區)政府意見,市項目主管部門意見和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紀要,以及相關材料(1.工程名稱、地點、類別、建設單位、施工方案、擬完成工期、估算財政投資金額等基本情況說明;2.工程具備應急搶險救災屬性的說明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要包括3名(含3名)以上行業和應急領域的專家意見;3.其他必要的說明、證明材料)。

  (四)簡化手續。《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對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立項、概算等手續可以簡化或補辦,同時依照本辦法確定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依法需要辦理各項審批手續的,各審批部門應提高辦理效率。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符合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五)承包單位。《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項目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本部門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隊伍儲備庫。儲備庫包括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造價谘詢、施工等隊伍。第十一條規定,現場指揮部或者項目主管部門采取輪候、搖珠或擇優方式從儲備庫中確定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工程隊伍。第十二條規定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框架合同。

  (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完工後,由建設單位及時組織驗收。驗收由項目主管部門主持,驗收結論作為審查或者財政投資評審依據。

  (七)工程費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工程費用及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同時也規定征地拆遷補償、房屋拆遷補償等支付比例。工程完工後,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工程結算管理流程進行結算。

  (八)項目監管。《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交通、水務、住房城鄉建設等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工程監管。第二十一條規定,財政、審計部門負責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資金監管和審計監督。同時,對撥付各縣(市、區)的應急搶險救災資金,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也要加強監管。

  三、預期效果和影響

  《管理辦法》的製定出台將明確我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納入範圍、界定標準、認定程序以及實施過程,為各地各有關部門提供具體化、可實施的依據,提高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施效率,降低搶險救災損失程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進一步完善我市應急搶險救災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