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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食品經營連鎖企業許可便利化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4-07-31 10:58:15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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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梅州市食品經營連鎖企業許可便利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梅州市食品經營連鎖企業許可便利化

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一、製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市委全力建設蘇區融灣先行區和推動梅州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優化營商環境,更大力度服務和支持食品經營企業規範化、規模化、標準化發展,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製定本管理辦法。

  二、主要目標

  通過對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經營連鎖企業門店的許可申請采取免於現場核查等便利措施,有效促進食品經營連鎖企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優化審批許可流程,縮短許可時限,提升食品經營許可工作便利化水平。同時,充分發揮食品經營連鎖企業自我管理的主動性,促進經營企業全麵落實主體責任,支持連鎖企業做大做強,營造穩定、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場準入環境和營商環境。

  三、主要內容

  本管理辦法分為十三條,具體如下:

  (一)目的和依據。對應第一條,主要明確編製目的和相關政策依據。

  (二)適用範圍。對應第二條,明確適用於注冊在本市的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並根據評審結果對其連鎖門店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實施便利化審批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三)職責分工。對應第三條,明確市、縣兩級市場監管部門職責。

  (四)申請條件。對應第四條,明確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申請許可便利化應符合的條件。

  (五)申請材料。對應第五條,明確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申請許可便利化應提交的材料。

  (六)評審程序。對應第六、七條,明確對食品經營連鎖企業開展許可便利化資格評審時限、評審組組建等程序要求,明確評審組對食品經營連鎖企業開展許可便利化資格評審內容及方式。

  (七)評審意見及評審結果。對應第八條,明確市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評審組評審意見作出是否符合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條件的評審結果,評審結果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進行公告。

  (八)便利化審批舉措。對應第九條,明確經評審符合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條件的食品經營連鎖企業連鎖門店新辦《食品經營許可證》並承諾符合規定的情況時,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當場受理許可申請,免於現場核查,當天作出許可決定。

  (九)依申請變更、延續的便利化審批。對應第十條,經評審符合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連鎖門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以及延續等事項時,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當場受理許可申請,免於現場核查,直接作出許可決定。

  (十)事中事後監管。對應第十一條,明確對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作出許可決定的門店,應當自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連鎖門店實施監督檢查。

  (十一)退出機製。對應第十二條,明確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及其連鎖門店不再適用便利化審批舉措的情形,同時規定存在該情形的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二年內不得提出評審申請。

  (十二)施行日期。對應第十三條,主要明確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