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
為完善我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製度,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印發了《梅州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的製定背景、政策依據、主要內容等方麵進行政策解讀。
一、製定背景
2019年8月梅州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梅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梅市府〔2019〕14號),有效期5年,將於2024年8月失效,亟需修訂。起草過程中,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對標國家和省待遇清單新規定新要求,推動全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障製度規範統一,通過優化調整統籌基金支出結構,實現保障標準合理均衡,確保醫療保障基金運行安全和製度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的意見》
(中發〔2020〕5號)
3.《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建立廣東省醫療保
障待遇清單製度的實施方案》(粵醫保規〔2022〕3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50條,包括總則、基金籌集和管理、醫保待遇、醫療費用結算、監督管理和附則。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清理超出省待遇清單製度安排的待遇
按照《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建立廣東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製度的實施方案》(粵醫保規〔2022〕3號)要求,對超出待遇清單製度安排的婚檢、安裝假肢一次性補助、狂犬疫苗注射、普通門診診查費項目進行清理。
(二)擴大居民醫保參保人群範圍
落實省有關文件精神,將本市居住的、持有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以及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台居民納入參保範圍。新生兒參保取消了戶籍或者居住地限製條件。因特殊原因錯過集中繳費期繳費的穩定脫貧人員,可中途參保繳費,從繳費次月起享受醫保待遇。
(三)建立參保激勵約束機製
為有效保障居民的醫保權益,完善常態化參保機製:一是鼓勵學生在學籍地參保。本市就讀的學生在參保地、戶籍地、實習工作地等地,不區分異地按照市內標準執行同等待遇政策;二是建立補繳機製。因各種原因未按時繳納保險費的,可按規定辦理補繳手續,並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待遇等待期;對7月份以後辦理補繳的,按當年度居民醫保全額籌資標準(個人繳費+財政補助)繳納。
(四)落實鼓勵生育支持措施
出台鼓勵生育醫保支持政策,進一步提高生育待遇水平和簡化辦理手續。一是落實新生兒持出生證參保政策;二是提高住院分娩待遇。住院分娩醫療費用補助由定額支付(順產1300元、剖宮產1500元)調整為按普通住院報銷比例執行;三是產前檢查從205元提高至300元。
(五)優化普通門診統籌政策
一是對普通門診統籌額度進行適當調整,並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站全部納入醫保報銷範圍。二是優化普通門診簽約(選點)政策。參保人不再受參保所在地限製,可在市內任選1家基層醫療機構及其實行“一體化”管理的1家村衛生站。
(六)優化住院待遇支付政策
按照國家醫保待遇清單有關精神,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住院待遇支付政策應保持合理差距。結合本市實際,對一、二級住院報銷比例進行適當調整。調整後,實現保障標準更加合理均衡。促進本地化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中醫藥服務需求,對各級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中醫藥費用予以報銷比例適當傾斜。
(七)優化異地住院待遇支付政策
一是落實國家異地就醫政策規定,參保人員辦理了異地備案手續的,從原有固定報銷比例調整為按醫院等級設置報銷待遇。二是參保人以個人承諾方式辦理備案手續的,應履行承諾事項,在補齊相關材料後享受異地長期居住備案政策待遇;在未補齊資料前,參照臨時外出就醫人員待遇執行。三是支持雙向享受待遇,備案有效期內回參保地就醫的,待遇標準按照市內就醫政策執行。
(八)完善大病保險政策
按省待遇清單製度要求,分段設置大病保險支付比例,切實減輕大病患者的高額醫療費用負擔。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按不高於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確定,2022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7431元(大病起付線上限為13715),結合本市實際,大病保險起付線設為1萬元。參保人年度累計個人自付費用1萬元以上部分,1萬至3萬元的部分,按75%比例支付;3萬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支付。同時,按規定對特殊人群實行政策傾斜,對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納入監測範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大病保險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並對起付線和報銷比例進行傾斜。
(九)辦法生效時間
按照法定流程,《辦法》於2024年9月份印發,為做好新舊政策銜接,確保政策平穩過渡,《辦法》生效時間定為2025年1月1日,辦法生效前按梅市府〔2019〕14號文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