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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遠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與稅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4-11-18 17:06:49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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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平遠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遠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與稅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平遠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

收益調節金與稅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試行)》解讀


  一、製定背景

  為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工作,規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平遠縣根據有關文件精神並結合實際,製定本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明確製定目的及依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及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的定義。

  第二章 調節金征收。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主體、範圍、標準。

  第三章 調節金使用。明確調節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縣財政、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調節金的管理和使用,並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符合規定用途和預算管理要求。

  第四章 相關稅費征收。明確征收增值收益調節金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還需繳納契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明確違反調節金繳納使用的具體情形和法律責任。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明確解釋部門、實施時間及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