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關於印發《梅州市市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一、製定背景
為適應新形勢下市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工作要求,不斷健全完善地方儲備糧管理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
本實施細則共八章50條,主要包含總則、收儲管理、儲存管理、輪換管理、財務和信貸管理、退出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等方麵內容。
第一章 總則。明確了儲備糧代儲管理製定依據、適用範圍和承儲主體、部門職責。
第二章 收儲管理。明確了代儲單位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選取方式以及儲備糧的確認程序。根據《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承儲政府儲備糧企業基本條件,製定本級儲備糧代儲企業基本條件,嚴格篩選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地方儲備糧承儲工作。同時,明確通過招標方式選取代儲企業,並規定了下達計劃、承儲合同、代儲的市級儲備糧確認以及發放貸款等相關程序。
第三章 儲存管理。完善了代儲市級儲備糧管理有關要求。提高代儲準入門檻,明確代儲企業要實現糧庫信息係統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信息管理平台互聯互通,完善了代儲單位變更企業名稱、調整倉房以及發生可能危及市級儲備糧安全的重大情況等事項請示報告及辦理程序。
第四章 輪換管理。規定了市級儲備糧代儲費用模式,輪換期限、輪換數量和輪換頻率等要求。明確代儲單位在確保最低實物庫存量和等級、質量的前提下,可自主決定市級儲備糧輪換數量和頻率,但應確保每年至少有一個月月末實物庫存不低於代儲計劃的100%。
第五章 財務和信貸管理。明確了市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和專戶、專款專用的封閉運行管理模式,以及市級儲備糧代儲利費補貼實行預撥、結算製度。
第六章 退出管理。規定了代儲單位退出及在庫糧食的處置程序。對退出代儲的在庫市級儲備糧實行公開競價銷售或實施移庫的,代儲費用按代儲合同和相關規定計算。同時明確代儲企業退出代儲後,應繼續履行在庫省級儲備糧的管理責任,直至省級儲備糧出庫完畢。
第七章 監督管理。明確了市各有關部門要依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本級地方儲備糧代儲管理的職責。梅州市嘉泰糧食和物資儲備有限公司要加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以書麵形式報送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對代儲企業違規違約行為要及時、有效糾正,並給予相應的處罰,確保代儲企業承儲的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在關鍵時刻調得動、用得上。
第八章 附則。明確了解釋主體和施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