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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鉤差別補貼辦法(試行)》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4-12-04 11:07:05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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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關於印發《梅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鉤差別補貼辦法(試行)》的通知


《梅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鉤

差別補貼辦法(試行)》解讀


一、製定背景

為調動和提高社會律師等法律援助人員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積極性,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進我市法律援助工作高質量發展,市司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製定了本補貼辦法。

二、主要內容

第一條,介紹了製定的背景、目的和上位法依據。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律的不斷完善,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和效果提出了更高要求,為進一步提高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製定本補貼辦法。

第二條,明確了法律援助機構發放法律援助案件補貼實行案件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鉤機製。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各項補貼標準為基準,根據服務質量上下浮動一定比例,確定不同級別補貼標準,促進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條,規定了適用對象和適用範圍,明確規定辦法適用於本市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法律援助人員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同時,辦法也指明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具有公職身份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人員不屬於本補貼辦法的適用對象。

第四條,進一步明確法律案件補貼應根據各法律援助機構確定的補貼標準為基準,根據法律援助服務人員服務質量的高低,進行上下浮動差別發放補貼。

第五條至第六條,明確了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以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質量評估為衡量標準,同時確定了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以《廣東省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同行評估細則(試行)》(粵法援〔2022〕22號)為依據。

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了法律援助機構開展質量評估的原則性要求及細化質量評估時的操作措施。明確評估過程應當體現專業性、客觀性和公正性原則;在評估具體操作時,將法律援助案件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以及“不合格”四個等級,並針對不同等級的案件實行差別補貼。

  第十條,法律援助機構開展質量評估的複評機製。複評機製主要針對法律援助人員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結果後一定時間內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複評。複評機製的設置主要為了減少評估人員案件評估時的主觀性,突出案件評估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條,明確了對質量優秀和不合格的法律援助案件補貼的分別給予增補和退回措施,該條款突出了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職責。

  第十二條,規定了對評估為不同質量等級的法律援助案件分別給予不同的獎懲措施。法律援助機構對於法律援助人員承辦的案件1年內有兩宗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應責令其整改,並對其暫停指派法律援助案件1年;對案件質量優秀的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機構應在指派案件、進入專家庫、評先評優時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三條,明確了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對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的業務指導監督,並要求對評估工作給予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障,以及接受投訴異議等相關職責。

  第十四條,規定了上位法的內容有新規定時,應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規定了施行時間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