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埔縣農房安全隱患全過程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一、製定背景和依據
扶貧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投入大量扶貧資金實施扶貧項目,形成規模龐大的扶貧項目資產,為依法依規開展扶貧項目資產處置工作,規範和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確保扶貧資產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麵推進鄉村振興中持續發揮效益,大埔縣根據《中共廣東省委 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粵發〔2021〕10號)、《廣東省鄉村振興局 中共廣東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粵鄉振局〔2021〕62號)精神並結合實際,製定了本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共六章十六條。
第一章 總則。明確了本辦法所稱的扶貧項目資產的概念及處置主體。本辦法所稱扶貧項目資產,是指使用各級財政扶貧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社會捐贈和對口幫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包括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以及2021年起,使用扶貧項目投資本金和收益轉投其他項目形成的資產。縣級行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豐溪林場、村集體經濟聯合社為資產處置的主體。
第二章 資產處置情形。明確了扶貧資產處置的原則是“盡力盤活、謹慎處置、杜絕浪費”。資產處置需符合的七種情形:閑置、低效利用的資產;因技術、功能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已無使用價值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因征地、拆遷等原因發生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因管理不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損失的資產;已達到最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需要的資產,無法維修或者無維修價值的資產;采取股權或債權方式實施形成的合作期滿或運營管理不正常的資產;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核銷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資產處置程序。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國有和集體扶貧項目資產。確權到村集體的扶貧資產處置需按照《大埔縣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處置辦法(試行)》程序辦理,嚴格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按照擬定方案、監督指導、民主決策、鎮級審批、督促實施、縣級備案的流程實施。確權到鎮(場)和部門的扶貧項目資產,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規範處置。
第四章 資產處置方式。明確了扶貧項目資產的處置方式包括拍賣、轉讓、轉產、報停、報損、報廢等。明確了對因自然災害、長期閑置低效、以股權或債權方式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的處置方式,特別是對采取股權或債權方式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的四種情形明確了處置要求。
第五章 處置資產的後續管理。明確了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收入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屬於國有的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所得收入歸國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上繳財政專戶或國庫。屬於村集體所有的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所得收入歸村集體所有,應重新安排用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麵實現鄉村振興。
第六章 附則。明確了解釋權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