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一、製定背景
為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梅州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並結合實際,製定本管理規定。
二、適用對象和範圍
(一)適用對象。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的兩輪自行車。
(二)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停放、充電以及相關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三、主要內容
本管理規定共十四條,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門職責、質量和銷售管理、規範使用行為、集中停放場所規劃、集中停放充電管理等方麵內容。
(一)安全使用電動自行車方麵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強製性國家標準:一是拚裝電動自行車;二是改裝或者更換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蓄電池等動力裝置,導致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製性國家標準;三是拆除、改裝或者更換電動自行車的限速裝置,導致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超過強製性國家標準;四是改變電動自行車銘牌、電動機編碼、整車編碼等;五是加長鞍座及加裝車篷、雨棚、車廂等裝置,導致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製性國家標準;六是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強製性國家標準的行為。
(二)集中停放場所方麵
車站、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醫療衛生機構、教育機構和會展會議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其產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規定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並加強管理。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技術規範,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利用民用建築架空層設置的,應當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消防安全管理方麵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一是在建築內的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二是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住宅、宿舍、辦公樓等室內場所存放電動自行車蓄電池或者為其充電;三是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四是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消防設施、器材;五是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六是攜帶電動自行車或其蓄電池進入乘客電梯;七是在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民用建築架空層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八是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九是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