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關於印發蕉嶺縣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一、製定背景是什麼?
為加強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範,保障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推進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服務標準化、規範化,蕉嶺縣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製定了本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有哪些?
本管理辦法包括四大部分二十二條內容。
第一部分為總則。主要闡明了本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並對農村土地、土地經營權和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進行了解釋說明,明確了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所取得土地經營權的審批實施主體。
第二部分為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提出了依法依規、便民便企、農地農用、護權護利的工作原則,明確了部門的職責分工、審核審查內容,審批程序及材料。
第三部分為風險防範。一是縣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二是流轉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三是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雙方合理確定流轉價格及支付方式。四是整村(組)流轉土地經營權或流轉麵積較大的項目,流轉雙方可以協商設立風險保障金。五是無承包方的書麵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承包方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六是嚴禁有關部門或者基層組織通過下指標、定任務等方式,強迫承包方或違背農民意願向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權。七是提供虛假審批資料而產生的違約責任的,由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主體承擔。
第四部分為附則。明確了本辦法的實施時間。
三、審批程序有哪些?
(一)受讓主體與承包方(委托流轉方)就流轉麵積、期限、價款等進行協商並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涉及未承包到戶集體土地等集體資源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
(二)受讓主體按照分級審批規定,分別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三)縣、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要求進行審查審核,並出具審批意見。
(四)審批通過的,受讓主體與承包方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未按規定提交申請或者審批未通過的,不得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
四、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主要包括流轉土地經營權申請書、土地經營權流轉意向協議書、土地經營權流轉明細清單(麵積、地塊、四至、平麵圖)、受讓方具有農業經營能力資質文件或證書、受讓方不違法改變土地用途與不破壞生態環境的承諾書、流轉項目規劃、實施方案等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