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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向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工作方案》解讀
來源:梅州市教育局 梅州市財政局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衛生健康局  時間:2025-01-24 11:20:48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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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梅州市教育局 梅州市財政局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衛生健康局關於印發《關於向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關於向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

生活困難補助的工作方案》解讀


  一、製定背景

  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以下簡稱原民辦代課教師)是特定曆史條件下形成的中小學教師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我市基礎教育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為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部署要求,妥善解決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問題,市教育局根據上級有關延用《關於向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工作方案》(粵教師〔2024〕1號)文件精神,製定本工作方案。

  二、主要內容

  本工作方案包括工作目標、基本原則、補助發放對象、補助標準、計發時間、經費分擔比例、發放渠道和工作要求八部分內容。

  (一)工作目標。

  針對我市原民辦代課教師的實際情況,向符合條件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依規的原則;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的原則;三是堅持與原有政策相銜接的原則;四是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五是堅持隻減不增的原則,在2017年開展原民辦代課教師自查和審核工作的基礎上,固化原民辦代課教師人員名單和人員總數,根據人員自然減員情況,隻減不增。

  (三)補助發放對象。

  原民辦教師:現為梅州市戶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後未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為編製內人員或國有企業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民辦教師。

  原代課教師:現為梅州市戶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間與聘用學校、辦學單位簽訂“聘用代課教師合同書”,並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後未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為編製內人員或國有企業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代課教師。

  (四)補助標準。

  按工作年限超過30年、工作年限20-29年、工作年限10-19年、工作年限1-9年劃分製定補助標準。

  (五)計發時間。

  按2017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和2018年1月1日(含)後達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規定了計發時間。生活困難補助發放至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去世當月。

  (六)經費分擔比例和發放渠道。

  工作年限10年(含)以上的符合條件原民辦代課教師的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資金,由省、市、縣按一定比例分級負擔。工作年限1-9年的符合條件原民辦代課教師的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資金,由市、縣按一定比例分級負擔。

  符合條件原民辦代課教師的生活困難補助發放方式和發放渠道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七)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具體包括申請、初審、審核、公示、確認、複核、撥付和發放八個環節。

  1.申請。由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本人在現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鄉鎮(街道)指定專門部門和專人負責辦理。

  2.初審。鄉鎮(街道)收到相關申請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初審,並報縣級教育部門。鄉鎮(街道)應於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初審。

  3.審核。縣級教育部門在接到鄉鎮(街道)的初審人員名單後,會同財政、人社、衛健等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補助條件、工作年限、補助標準、補助金額等情況進行審核,並於每年4月30日前提出審核意見。

  4.公示。縣級教育、財政、人社、衛健等部門應於每年5月15日前將審核通過的人員名單在縣級教育部門、鄉鎮中心學校(行使鄉鎮教育管理職能的機構)、村委會和縣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示。

  5.確認。經公示無異議後,縣級教育、財政、人社、衛健等部門對人員名單進行確認,建立完善資料,同時將相關部門蓋章確認後的表格報市級教育、財政、人社、衛健部門複核。

  6.複核。市級教育、財政、人社、衛健部門對縣級各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複核、彙總及存檔,並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7.撥付。省、市財政部門根據經複核後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人員情況、補助標準和分擔比例,將所需補助資金下達到縣級財政。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將省、市、縣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到發放單位。各縣(市、區)應於每年省、市財政下達資金後一個月內完成撥付。

  8.發放。各發放單位在收到補助資金後,及時將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直接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個人賬戶。各發放單位應於每年收到補助資金後一個月內完成發放工作。

  為避免出現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情況變更或去世後其他人冒領補助問題,各縣(市、區)要建立生活困難補助領取資格審查機製,通過現場資格審驗和戶籍信息、參保信息、人口信息比對等途徑,核查領取補助人員的有關情況。

  (八)工作要求。

  對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工作提出了六點工作要求,包括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及時發放到位、加強資金管理、嚴肅政策紀律和確保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