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統計指標解釋
發展速度 用以反映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的相對指標,根據兩個不同時期發展水平的對比而得。由於比較的標準時期不同,發展速度可分為定基發展速度和環比發展速度兩種。
增長速度 發展速度減1(或100%)就是增長速度。即增長速度=發展速度-1(或100%)。
平均每年增長速度 我國計算平均增長速度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習慣上經常使用的“水平法”,又稱幾何平均法,是以間隔最後一年的水平同基期水平對比來計算平均每年增長(或下降)的速度;一種是“累計法”又稱代數平均法或方程法,是以間隔年內各年水平的總和同基期水平對比來計算平均每年增長(或下降)的速度,具體計算方法,可參照中國財經出版社出版的《平均增長速度查對表》。
在一般正常情況下,兩種方法計算的平均每年增長速度比較接近,但在經濟發展不平衡出現大起大落時,兩種方法計算的結果差別較大。
本《年鑒》內所列的平均每年增長速度都 是用水平法計算的。從某年到某年平均增長速度的年份,均不包基期年在內,如1981-2002年平均每年增長速度是以1980年為基期,2002年為報告期,年份從1981年算起,共22年。
當年價格 是報告期的實際價格,如工廠的出廠價格,農產品的收入購價格,商品的零售價格等。按當年價格計算,是指一些以貨幣表現的物量指標,如工業總產值、國內生產總值等,按照當年的實際價格來計算總量。按當年價格計算的價值指標,在不同年份之間進行對比時,因為包含有各年間價格變動的因素,不能確切地反映實物量的增減變動。因此,在計算增長速度時都使用按可比價格計算的數字。
可比價格 指在不同時期的價值指標對比時,扣除了價格變動因素,而確切表示物量的變化。按可比價格計算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直接用產品產量乘其不變價格;一種是指數法換算。
不變價格 用某一時期的同類產品的平均價格作為固定價格,來計算各個時期的產品價值。目的是為了消除各個時期價格變動的影響,保證各時期間、地區間的可比性。解放後,國家統計局先後五次製訂了全國統一的工業產品和農業產品的不變價格,即從1949年至1957年使用1952年工(農)業產品不變價格,從1957年至1971年使用1957年不變價格,從1971年至1980年使用1970年不變價格,從1981年至1990年使用1980年不變價格,從1990年開始使用1990年不變價格。
地區生產總值 指按國土原則計算的一個地區物質生產部門和非物質生產部門在一定時期內所生產和提供最終使用的產品和勞務的貨幣表現。它不包括中間消耗的產品和勞務的價值。這些最終產品和勞務,不論是本地居民投資、本地居民生產的,還是外地居民投資、外地居民生產的,隻要是在這個地區的轄區範圍之內,就全部計入這個地區的生產總值。
地區生產總值從生產角度來說,是國民經濟各部門的增加值之和;從分配角度來說,是這些部門勞動者收入、稅金、利潤、固定資產折舊等項目之和;從使用角度來說,是最終使用於消費、投資以及淨出口的產品和勞務的價值總和。所以地區生產總值有三種計算方法,即生產法、分配法和使用法。區外淨要素收入與地區生產總值之和,即為地區國民生產總值。
固定資產折舊 指一定時間內為彌補固定資產損耗而應提取的補償價值,它反映了全部固定資產在本期生產中的資產轉移價值。各類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折舊費。對不計提折舊的單位,如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學校醫院、部隊和居民住房則應進行虛擬折舊。
勞動者報酬 指勞動者為常住單位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各種報酬,它反映勞動者參與增加值創造而獲得的原始收入。具體包括從各種來源開支的貨幣工資和實物工資,即單位以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形式從成本費用利潤中為勞動者支付的各種開支,以及個體和其他勞動者通過參加社會生產活動所獲得的各種勞動報酬。
生產稅淨額 指生產稅與補貼之差,它反映政府從本期創造的增加值中所得到的原始收入份額。生產稅是指政府對生產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所征收的各種稅,附加和規費。具體包括銷售(營業)稅金及附加,增值稅、管理費開支的稅、應交納的養路費、排汙費和水電附加費等,以及煙酒專賣上繳政府的專項收入。補貼與生產稅相反,是政府對生產單位的單方麵收入轉移,因此視為負稅處理,包括政策虧損補貼、糧食係統價格補貼、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收入等。
營業盈餘 營業盈餘指常住單位創造的增加值扣除固定資產折舊價值、支付勞動者報酬和上繳政府生產稅淨額後的餘額,它反映企業參與增加值創造而應得到的原始收入份額。該指標相當於企業的營業利潤,但要扣除稅後項目中支付的工資、福利及公益金等。
三次產業 根據社會生產活動曆史發展的順序對產業結構的劃分,產品直接取自自然界的部門稱為第一產業,初級產品進行再加工的部門稱為第二產業,為生產和消費提供各種服務的部門稱為第三產業。它是世界上通用的產業結構分類,但各國的劃分不盡一致。我國的三次產業劃分是:
第一產業:農業(包括種植業、林業、牧業、漁業和農林牧漁業服務業)。
第二產業:工業(包括采掘工業、製造業、自來水、電力、蒸氣、熱水氣、煤氣)和建築業。
第三產業:除第一、第二產業以外的其他各業。由於第三產業包括的行業多、範圍廣,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第三產業可分為兩部分:一是流通部門,二是服務部門。具體又可分為四個層次:
第一層次:流通部門,包括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商業、飲食業、物資供銷和倉儲業。
第二層次: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部門,包括金融、保險業,地質普查業,房地產、公用事業,居民服務業,谘詢服務業和綜合技術服務業,農、林、牧、漁、水利服務業和水利業,公路、內河(湖)航道養護業等。
第三層次:為提高科學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質服務的部門,包括教育、文化、廣播電視、科學研究、衛生、體育和社會福利事業等。
第四層次 為社會公共需要服務的部門,包括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以及軍隊和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