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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規定規範氣球升放
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梅州日報  時間:2022-03-28 09:46:19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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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升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近期,梅州市人民政府印發《梅州市升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加強我市升放氣球活動的管理,保障航空飛行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據悉,此《規定》是對2012年印發實施的《梅州市施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的全麵修訂,是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各項決策部署的具體體現,確保全市升放氣球管理相關規定與《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36號令)保持一致。

  《規定》共二十一條,分別對升放氣球的定義、升放氣球資質認定、升放氣球活動的條件與申請、監督管理方式等條款做了修改,建立健全了部門協同監管機製,完善了升放氣球資質許可、活動許可和事中事後管理製度,解決原《規定》與上位法相衝突的問題,並結合各部門職責對管理規定進行調整,優化升放氣球辦事流程。

  《規定》所稱氣球,包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係留氣球,不包括熱氣球、係留式觀光氣球等載人氣球。其中,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是指無動力驅動、無人操縱、輕於空氣、總質量大於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氣物體;係留氣球,是指係留於地麵物體上、直徑大於1.8米或者體積容量大於3.2立方米、輕於空氣的充氣物體。

  《規定》明確,升放氣球單位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取得《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升放氣球活動。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升放氣球單位資質的認定。

  《規定》指出,升放氣球活動實行許可製度,升放氣球單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應至少提前5日、升放係留氣球至少提前2日向升放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申請單位的資質、升放環境、升放期間的氣象條件等進行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書麵行政許可決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還應當在擬升放2日前持氣象主管機構相關批準文件向當地飛行管製部門提出升放申請。飛行管製部門應當在擬升放1日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及時反饋氣象主管機構。(記者李豔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