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節支率需達7%
我市公車改革年底前完成
來源:梅州日報 時間:2015-06-30 10:52:29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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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廣東省全麵推進公務用車製度改革總體方案》和《廣東省省直機關公務用車製度改革實施方案》獲中央公務用車製度改革領導小組批複。記者從市車改辦獲悉,我市市直機關和各縣(市、區)將於9月底前完成,鄉鎮於12月底前完成,確保於今年底前全麵完成公務用車製度改革,實現整體節支率達到7%的目標。
公務交通補貼改革非福利
市車改辦工作人員表示,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鼓勵市、縣(市、區)、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改革,確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必須嚴格規範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對應公務員和參公事業編製人員的崗位職級確定,用於保障公務人員公務出行。公務交通補貼不是福利性津補貼,不與公務員和參公事業編製人員的工資級別相對應。軍隊轉業幹部按現任崗位職級核定公務補貼標準。
取消的公務用車公開拍賣
據介紹,取消的公務用車,將由各級財政部門統一規範處置,製定處置辦法,委托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等公開招標評估、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正處置,不得搞“暗箱操作”,避免國有資產流失。處置的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全部上繳國庫。
涉改司勤人員原則上以內部消化為主,不得簡單推向社會。各地區各部門根據改革後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采取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方式確定留用人員;未聘人員原則上以內部消化為主,通過內部轉崗、開辟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員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工作,並給予相應的補償,維護其合法權益。
“既拿錢又坐車”將追責
改革後,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對公務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其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在交通補貼保障區域範圍內從事公務活動的,不得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在交通補貼保障範圍外從事公務活動的,按照現行有關出差管理規定執行。
為了防止有人“鑽空子”,市公務用車製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將特別嚴明此次改革紀律,突出“六個不得”:任何單位、任何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製、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如果發現有違反公車製度改革和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將會依法依紀嚴肅查處,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在媒體公開曝光。
公務用車製度改革看點
改革範圍
機構:紀委機關和黨委各部門,人大機關,政府各部門,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各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黨委、政府所屬參公管理事業單位。部門所屬行政機構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隨本部門機關一並改革。
人員:在編在崗的市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
車輛:實際使用的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各部門的通勤車納入本次改革範圍。
完成時間
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公務用車製度改革。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於9月底前完成,鄉鎮於12月底前完成。
補貼標準
按照節約成本、保證公務的要求,確定本地區公務交通補貼檔次和標準。確保改革後公務交通支出低於改革前支出總額,整體節支率達到7%。各職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30%。
壓縮比例
在承諾確保兩年內建立跨部門綜合執法執勤用車平台的前提下,地級以上市原則上可按保留比例不超過現有編製數的60%,縣(市、區)以下不超過70%標準執行。保留比例超過上述標準的部門,每多保留1輛執法執勤用車,每年按6萬元扣減部門公務交通補貼,保留比例超過90%的部門,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