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況
2020年7月30日上午7時30分左右,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在製砂機輸送帶作業時,發生一名工人高處墜落當場死亡的事故。
事故發生後,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現場作業相關人員及時做好事故現場救援工作和事故現場保護工作,現場人員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並上報屬地梅州市梅縣區佘江鎮人民政府,再由佘江鎮政府上報區委、區政府。接報後,區委、區政府領導高度重視,指示有關部門人員,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區政府成立了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7·30”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由區紀委、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區總工會、區應急管理局、佘江鎮等單位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對事故現場的勘查,詢問事故相關人員和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了解事故發生的有關情況。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綜合分析等,事故調查組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和整改建議,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二、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一)事故單位
企業名稱: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華;公司地址:梅州市梅縣區佘江鎮成山角口;持有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縣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403090170037F;注冊資本:人民幣捌佰萬元,成立日期:2014年01月16日;營業期限:長期;經營範圍:批發、零售:建築材料、五金、百貨;天然石料加工。(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企業簡介
2014年1月,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申辦了工商營業執照,先後投入600多萬元,建成了年生產10萬立方米天然石料加工(製砂)的生產線。建設項目選用鵝卵石和采石場碎石進行洗砂。於2017年6月投產以來,年產機製砂18萬立方米左右。
(三)事故地點
發生事故的地點: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廠區製砂機輸送帶下方的碎石堆,跌落高度約4.5米(頂端處滾筒距離地麵垂直高度約10米,其中碎石堆高度約5米)。
三、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7月30日上午7時17分左右,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鄂破機工人劉*林因事先未告知該公司專門負責製砂機輸送帶清理相關雜物的工人楊*嬌,便到該公司製砂機輸送帶進行清理工作,楊*利嬌以為製砂機輸送帶無其他人員而啟動製砂機輸送帶,導致劉*林被製砂機輸送帶運送到製砂機頂端墜落至下方的碎石堆,跌落高度約4.5米。
(二)應急救援情況
在製砂機對麵洗沙生產線上的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製砂廠廠長劉*明看到劉*林從製砂機頂端墜落,馬上衝過去試圖對劉*林進行施救,一邊大聲呼喊“劉*林跌倒咯!”劉*明趕到現場時看到劉*林右手上臂已經變形,頭也已經破裂,人已經不能說話後,劉*明便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叫醫院趕緊派醫生前來救人,隨後又撥打110報警;同時,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華在公司辦公室聽見呼救聲也趕到現場,廠裏麵的工人也陸陸續續趕來,隨後陳*華撥打電話並告知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的老板徐美*(又名徐廣*)廠裏發生事故的事情,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熊*光則向佘江鎮政府報告事故有關情況;隨後,120救護車趕到現場,經120急救醫生到現場對劉*林進行搶救後宣布搶救無效死亡,隨即將死者送往梅州市殯儀館。
(三)善後處理情況
市公安局梅縣分局、區應急管理局、佘江鎮人民政府、佘江派出所等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和區委、區政府領導的指示後,立即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了解。同時,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主動履行社會責任,與事故遇難者家屬進行積極的協商處理,簽訂了補償協議書,善後工作得到妥善處理,家屬情緒穩定。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
死者劉*林,性別:男,年齡:62歲,籍貫住址:廣東省梅縣佘江鎮新化村。
(二)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5萬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工人楊*嬌安全意識淡薄,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啟動製砂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鄂破機工人劉*林在未告知相關人員的情況下便到該公司製砂機輸送帶進行清理工作,冒險進入危險場所,未佩戴安全帶,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淡薄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間接原因
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熊*光,對該公司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未督促高空作業人員佩帶個人安全防護用品,未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廠區製砂生產線安全設施不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和作業環境存在安全隱患,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未督促高空作業人員佩帶個人安全防護用品,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未在作業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戒線和采取對作業人員安全的保護措施,未重視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質
經公安機關充分調查取證,排除他殺。經綜合分析認定:該起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楊*嬌:安全意識淡薄,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啟動製砂機,建議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依照相關規則製度對楊利嬌作出處理。
(二)劉*林:在未告知相關人員的情況下便到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製砂機輸送帶進行清理工作,冒險進入危險場所,未佩戴安全帶,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鑒於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三)熊*光:作為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對該公司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未督促高空作業人員佩帶個人安全防護用品,未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熊*光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建議應急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熊*光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三)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廠區製砂生產線安全設施不完善,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未在作業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戒線和采取對作業人員安全的保護措施;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應急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並要求嚴格落實整改措施,確保隱患整改到位。
七、事故的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梅州市梅縣區聚金建材有限公司要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製度,並貫徹落實到相應崗位人員;加強全體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員工自我安全防範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加裝完善視頻監控,加強對工作場所的監控,提高安全係數;規範勞護用品采購、發放和監督使用,所有作業必須按國家行業規定穿戴勞護用品;進一步完善事故隱患的登記、整改、處理、監控和預防工作;完善應急預案的編製、評審和申報備案。
(二)當地政府和行業監管部門要舉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及“管行業必須管安全”、“屬地管理原則”等要求,加強對相關企業設備更新升級改造施工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落實村(居)委安委會“雙主任”製度,督促各村(居)委落實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的相關工作,認真開展轄區內各類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別是對重點區域、重點行業一定要加強督查,督促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