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況
2020年10月12日23時左右,梅州市梅縣區和潤砂場內發生一宗貨車自卸貨卡觸碰10千伏高壓線,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
事故發生後,梅州市梅縣區和潤砂場相關人員及時趕到現場做好事故救援工作和事故現場保護工作,現場人員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並上報屬地鬆口鎮人民政府。鬆口鎮政府當即指派鎮安監辦會同派出所、交警中隊、供電所、衛生院等部門到現場進行處置,10月13日上午由鬆口鎮人民政府將該起事故情況上報區委、區政府。接報後,區委、區政府領導高度重視,迅速組織相關人員趕赴現場,做好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等相關工作。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區政府成立了梅州市梅縣區和潤砂場“10·12”觸電傷亡事故調查組,成員由區紀委、區公安分局、區總工會、區應急管理局、區供電局、鬆口鎮人民政府、區公安分局鬆口派出所及交警大隊鬆口中隊等單位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對事故現場的勘查,詢問事故現場人員和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了解事故發生的有關情況。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綜合分析等,事故調查組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和整改建議,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二、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一)事故單位:梅州市梅縣區和潤砂場,類型:個人獨資企業,住所:梅州市梅縣區鬆口鎮中江村石槽陂,投資人:何×敏,成立於2017年7月5日,經營範圍:河砂開采及銷售等。梅州市梅縣區和潤砂場於2019年1月被鬆口鎮人民政府停業整頓,至事發時都未辦理複產相關手續。據鬆口鎮人民政府提供的相關文件、相關執法文書和投資人何×敏的《詢問筆錄》顯示,梅州市梅縣區和潤砂場由於相關經營手續不齊全,鬆口鎮人民政府安監辦於2019年1月15日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該砂場對相關項目進行整改後,按生態環境部門申領《排汙許可證》相關程序,於2020年10月9日開始購買洗砂泥準備試運行,用於檢測汙染物排放總量指標能否穩定達到準予辦理《排汙許可證》的國家規定標準。
(二)事故地點
梅州市梅縣區鬆口鎮中江村石槽陂和潤砂場。
三、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梅州市梅縣區和潤砂場主要負責人何×敏於2020年10月9日與李×強(貨車閩F55818車主,掛靠在福建省龍岩市祥宏物流有限公司)約定為該砂場載運洗砂泥用於試運行。2020年10月12日23時許,李×強聘請的司機陳×英(江西贛州人,46歲,持有B2車輛駕駛證和重型自卸貨車的營運性車輛從業資格證)駕駛貨車(閩F55818;車輛類型:重型自卸貨車;檢驗有效期至2021年4月)在梅州市梅縣區和潤砂場內自卸完泥土後,在該貨車自卸貨卡未放下的情況下車輛繼續前行,前行約15米過程中自卸貨卡觸碰到砂場上空帶電的10千伏高壓線(根據《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範》相關規定,“3kV-10kV導線與地麵最小距離:在人口密集地區為6.5米。梅縣供電局經現場實測,該高壓線對地距離8.2米,高於在人口密集地為6.5米的標準。),導致貨車觸電,隨即發出幾聲巨響。在梅州市梅縣區和潤砂場內過夜的鏟車司機鄧×聽見響聲後走出房間去查看,在幾十米外看見貨車自卸貨卡沒有放下,碰到高壓線,貨車後輪已經著火,貨車駕駛室車門已打開。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梅州市梅縣區和潤砂場鏟車司機鄧×擔心被高壓電弧擊傷,不敢靠近貨車查看,隨即將現場相關情況打電話告知貨車車主李×強和梅州市梅縣區和潤砂場老板何×敏,李×強和何×敏先後到達現場,何×敏馬上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並向相關部門報告,同時組織人員搶救,經鬆口供電所工作人員到達現場確認斷電後,現場人員將貨車明火撲滅,發現貨車司機陳×英倒在距離貨車駕駛室約3米遠的地麵上,經鬆口鎮衛生院醫務人員到現場搶救後確認陳×英已經死亡。
(三)善後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後,區委、區政府領導指示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區應急管理局、鬆口鎮人民政府、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鬆口中隊、鬆口派出所等單位立即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了解。事故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簽訂了《協議書》,善後工作得到妥善處理,家屬情緒穩定。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
陳×英,男,46歲,江西贛州人,身份證號碼:36210219××××××3455。
(二)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質
事故發生後,根據現場勘驗、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和各有關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以及查詢相關法律法規等綜合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陳×英安全意識淡薄,在未確認其駕駛的貨車自卸貨卡放下的情況下違規駕駛車輛前行,在前行過程中自卸貨卡觸碰到砂場上空帶電的10千伏高壓線,是導致此次觸電傷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梅州市梅縣區和潤砂場,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在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2、梅州市梅縣區和潤砂場主要負責人何×敏,作為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未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賦予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梅州市梅縣區和潤砂場“10·12”觸電傷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陳×英:安全意識淡薄,在未確認其駕駛的貨車自卸貨卡放下的情況下違規駕駛車輛前行,在前行過程中自卸貨卡觸碰到砂場上空帶電的10千伏高壓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鑒於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二)梅州市梅縣區和潤砂場: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在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梅州市梅縣區和潤砂場違反《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條相關規定,建議應急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相關規定對梅州市梅縣區和潤砂場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三)梅州市梅縣區和潤砂場主要負責人何×敏,作為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未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賦予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梅州市梅縣區和潤砂場主要負責人何×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建議應急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相關規定對梅州市梅縣區和潤砂場主要負責人何×敏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七、事故的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梅州市梅縣區和潤砂場,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崗位職責;組織製定和完善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要按照《廣東省安全生產“一線三排”實施指南》,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堅決守住安全生產底線,堅持源頭管控、精準治理,築牢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人民防線。
(二)鬆口鎮人民政府,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及“屬地管理原則”的要求,要落實村(居)委安委會“雙主任”製度,督促各村(居)委落實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的相關工作,認真開展轄區內各類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別是對重點區域、重點行業一定要加強督查。
(三)區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全區範圍內組織開展相關企業的專項整治工作,督促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確保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