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湛高速公路“4•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來源:本網  時間:2023-08-04 09:13:45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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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5日9時49分,S14汕湛高速西行K129+500M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路段,發生一起2人死亡5人受傷、車輛損壞、路產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梅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市委書記馬正勇、市長王暉、市委常委陳金鑾、副市長詹星作出批示指示要求,要全力做好傷員救治、事故調查和善後工作,要舉一反三,加強隱患排查,加大事故預防工作力度,堅決遏製交通事故上升勢頭。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誌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現場處置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梅州市人民政府於4月10日批準成立了由梅州市應急管理局二級調研員陳宇飛任組長,梅州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總工會,河南省南陽市政府,廣東省路橋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汕湛分公司派員組成的汕湛高速公路“4·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勘驗事故現場、技術鑒定、調查有關單位、查閱相關資料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與人員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4月5日上午9時49分,徐光良駕駛豫RFK936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乘載張彩娥)牽引贛G3391掛號牌重型低平板半掛車沿S14汕湛高速由東往西行駛,途經S14汕湛高速K129+500M梅州五華路段時,因注意力不集中,分別碰撞因前方交通事故緩慢行駛的由黃少波駕駛的粵A2855F號牌小型越野客車(乘載洪惠兒)、由張樹和駕駛的粵LH034H號牌小型轎車(乘載程細美、陳樂鑾)、由沈銀駕駛的雲HDF769號牌小型客車(乘載羅昌良、沈必占、黎玉先、沈康),造成程細美、陳樂鑾當場搶救無效死亡,羅昌良、沈必占、黎玉先、沈銀、張樹和受傷,路產損壞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4月5日上午9時57分,梅州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事故當事人徐光良報警後,將警情指派至交警支隊指揮室,指揮室於9時59分指令高速公路六大隊棉洋中隊出警處置,高速公路六大隊棉洋中隊由一名值班民警帶領一名輔警於10時16分到達事故現場,值班領導、大隊長張慧橋、棉洋中隊中隊長張俊宏接報後第一時間到場,現場於10時20分向交警支隊報告了事故情況。

  處警民警到場後,發現兩部小轎車上共有三名司乘人員被卡困在車上,民警立即將情況通報了汕湛高速公路監控中心,要求立即對遠端來車進行分流。同時,對被困人員迅速開展了救援。

  10時7分,汕湛高速公路路政大隊二中隊隊員接到高速公路監控中心通知後於10時20分到場,接著汕湛高速公路分公司副總經理、路政大隊長到場,協助現場救援、指揮交通、現場勘查等工作。

  10時30分,梅州市五華縣龍村鎮救護人員到場,隨後對救出的被困人員進行急救,現場確認粵LH034H號牌小轎車乘客程細美、陳樂鑾二人當場死亡,傷者羅昌良接至安流鎮第二人民醫院搶救。

  10時50分,五華縣龍村鎮消防救援人員到場,經破拆施救,11時6分,消防人員將粵LH034H號牌一類小轎車第一名被困人員救出,11時9分將雲HDF769號牌一類小轎車被困人員救出,11時51分消防人員將粵LH034H一類小轎車第二名被困人員救出。

  12時42分,梅州市五華縣殯儀館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將死者的屍體運載至梅州市五華縣殯儀館存放。

  接到事故情況報告後,交警支隊支隊長江敏、副支隊長李偉峰等市、縣相關職能部門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指揮、協調現場勘查及調查取證工作,並到醫院協調全力搶救傷者。

  至4月5日下午14時44分,事故現場組織救援處置完畢,交通恢複正常,未發生次生事故。

  (三)應急處置評估結論。

  經評估,此次事故中公安交警、應急、消防、醫療、公路路政等部門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現場救援處置措施得當,應急處置工作響應及時、程序合法、組織有力、善後到位,未發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符合應急處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四)善後處置情況。

  梅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門積極做好事故善後處理及死者家屬安撫工作,采取積極有效措施,為傷亡家屬提供一對一服務,解決家屬合理訴求,切實維護了社會穩定。

  4月12日,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六大隊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認定徐光良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並向當事各方及死者家屬依法送達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各方及死者家屬均對事故認定無異議,善後處置於4月16日全部完成。

  (五)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等規定,核定已發生的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為300萬元。

  二、事故相關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情況。

  1.豫RFK936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機動車所有人:南陽安順物流有限公司,機動車實際使用人:徐光良,車輛使用性質:貨運,整備質量:8805kg,核定載人數:2人(事發時實載客:1人,無超員),車身顏色:紅色,車輛品牌型號:解放牌CA4259P25K2T1E5A80,發動機號:3119L098506,車輛識別代號LFWSRXSJ8LAD00825,車輛初次登記日期:2020年8月19日,檢驗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該車在華安財產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保額共100萬元,乘客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額每個座位1萬元,保險期限至2023年8月20日止。另外該車還在新疆前海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了貨物運輸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共500萬元,保險期限至2023年8月19日止。車上裝有衛星定位裝置,事發時設備可正常運行。該車無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事發時無超載。

  2.粵A2855F號牌小型越野客車,機動車所有人:洪惠兒,車輛使用性質:非營運,總質量:3050kg,整備質量:2489kg,核定載客:5人(事發時實載客2人,無超載),車身顏色:黑色,車輛品牌型號:路虎英路覽勝SALGA2VF,發動機號:16081706111306PS,車輛識別代號:SALGA2VF2GA308496,車輛初次登記日期:2017年6月1日,檢驗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該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第三者保險金額200萬元,保險期限至2023年7月6日止。

  3.粵LH034H號牌小型轎車,機動車所有人:龍門縣揭普美食店,機動車實際使用人:張樹和,車輛使用性質:非營運,總質量:1500kg,整備質量:1083kg,核定載客:5人(事發時實載客3人,無超載),車身顏色:白色,車輛品牌型號:起亞牌YQZ7142AE5,發動機號:F1140653,車輛識別代號:LJDLAA298F0529702,車輛初次登記日期:2015年12月1日,檢驗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該車未購買交強險和商業險。

  4.雲HDF769號牌小型轎車,機動車所有人:沈銀,車輛使用性質:非營運,總質量:1705kg,整備質量:1330kg,核定載客:5人(事發時實載客5人,無超載),車身顏色:灰色,車輛品牌型號:東南牌DN7150H5,發動機號:S2RS602,車輛識別代號:LDNBCTGZXJ0165919,車輛初次登記日期:2019年1月7日,檢驗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第三者保險金額300萬元,保險期限至2023年12月29日止。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1.徐光良,男,42歲,身份證號:4129241981*******X,籍貫:福建省泉州市晉江市,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晉江市安海鎮安平開發區達盛電子廠,持A2類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350541594168,初次領證日期:2016年9月7日,發證機關: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有效期限至2032年9月7日,駕駛證狀態正常,無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

  2.黃少波,男,58歲,身份證號:4401061965*******3,籍貫: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住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雅居樂劍橋郡君瀾街2棟802房,持C1類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440170355239,初次領證日期:1989年7月7日,發證機關: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有效期限至2025年7月7日,駕駛證狀態正常,無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

  3.張樹和,男,52歲,身份證號:4405251971*******6,籍貫:廣東省揭東區,住址:廣東省揭東區白塔鎮廣和村三家頭老寨八一號,持C1類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441340032248,初次領證日期:2016年4月28日,發證機關:廣東省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有效期限至2032年4月28日,駕駛證狀態正常,無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

  4.沈銀,男,26歲,身份證號:5326271997*******0,籍貫: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住址: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廣南縣板蚌鄉麻栗村民委良子小組,持C1類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532600451319,初次領證日期:2017年3月8日,發證機關:雲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有效期限至2033年3月8日,駕駛證狀態正常,無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

  (三)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於S14汕湛高速西行K129+500M梅州市五華縣棉洋鎮路段(棉洋服務區往博羅方向約3.5公裏),雙向六車道,半幅路麵寬15.5米,行車道每車道寬3.75米,應急車道寬3米。道路呈東西走向,東往汕頭市,西往湛江市,道路平坦,瀝青路麵,視線良好,有標誌標線控製,道路中間劃有白色中心單虛線,道路兩旁劃白色單實線,為機動車道邊緣線,橋麵兩側設有新澤西護欄防護,事故發生路段小型車限速120公裏/小時,發生事故路段位於往博羅方向K129+500M超車道,為直線下坡路段,曲線半徑R=∞,縱坡為-3.0%,橫坡為2.00%。

  經查,該路段為單向三車道瀝青路麵,超車道、快車道、慢車道路麵幹淨平整無下沉,無坑槽,無積水,路麵狀況整體良好,最近一次路麵定檢時間為2022年8月,路麵路況指數PQI(路麵狀況)為96.04,該路段技術狀況評價為良。

  (四)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南陽安順物流有限公司。豫RFK936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所屬企業。該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300MA3XEM455E,法定代表人:商天鋼,成立日期:2016年10月28日,注冊資本:60萬元,登記機關:河南省南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司住所:南陽市信臣路大連莊。經營範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

  (五)事故人員傷亡情況。

  1.事故造成粵LH034H號牌小型轎車上2人死亡。

  (1)程細美,女,51歲,廣東省揭東區人,乘坐人員。

  (2)陳樂鑾,女,84歲,廣東省揭東區人,乘坐人員。

  2.事故造成粵LH034H號牌小型轎車上1人受傷。

  張樹和,男,52歲,廣東省揭東區人,駕駛員。

  3.事故造成雲HDF769號牌小型轎車上4人受傷。

  (1)沈銀,男,26歲,雲南省文山州人,駕駛員。

  (2)羅昌良,男,42歲,雲南省文山州人,乘坐人員。

  (3)沈必占,男,49歲,雲南省文山州人,乘坐人員。

  (4)黎玉先,女,47歲,雲南省文山州人,乘坐人員。

  三、現場勘驗和技術鑒定情況

  (一)現場勘查情況。

  事故現場超車道停靠有三部車輛,其中一輛豫RFK936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G3391掛號牌重型低平板半掛車),車頭向西,車尾向東;一輛粵LH034H號牌小型轎車,車頭向北,車尾向南,粵LH034H號牌小型轎車右側車身插入豫RFK936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頭;還有一輛雲HDF769號牌小型客車,車頭向西,車尾向東。

  豫RFK936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長6.945米,車寬2.55米,高3.96米,前部發動機艙蓋及保險杠距地高40CM—137CM範圍內見撞擊痕跡,伴隨著加、減層刮擦痕跡,表層紅色塗層呈減層,且粘附白色物質,前車號牌上側的相鄰位置多處見白色漆片及紅色塑料物質。左前燈罩見破損痕跡;左前翼子板及左前輪眉距地高40CM—130CM範圍內見片狀減層刮擦痕跡;左前輪輻最高可達83CM,其輪輻外側及其螺栓、螺母見片狀減層刮擦痕跡;郵箱外側距地高54CM—70CM範圍內見片狀減層刮擦痕跡。

  贛G3391掛號牌重型低平板半掛車車長17.5米,車寬3米,高1.71米,前部右側距地高142CM—146CM範圍內見減層刮擦痕跡,其相鄰位置捆綁的麻繩見磨損、斷離痕跡及其覆蓋的拚色帆布(紅、藍、綠色)見局部破損、缺失;第二軸右側輪及第三軸右側輪最高可達110CM,其輪胎外胎側及擋泥板外側見片狀減層刮擦痕跡,且擋泥板見斷裂痕跡;其平板右側前部的橫向固定構件底側距其前部0CM—364CM範圍內見減層刮擦痕跡,且相鄰位置平板外側的鉸鏈局部見向後擠壓變形,伴隨著減層刮擦痕跡,且局部見缺損、斷裂痕跡。

  粵LH034H號牌小型轎車車長4.378米,車寬1.7米,高1.46米,車身前部見撞擊向後擠壓變形痕跡;前部防撞杠、散熱器及其固定構件擠壓變形;前部燈具均破損;前保險杠脫落、斷裂、破損,其表層多處伴隨加、減層刮擦痕跡,白色表層呈減層且粘附藍色物質及棕色物質;前車號牌擠壓變形,伴隨減層刮擦痕跡;發動機艙蓋向後、向上擠壓變形,其表層多處伴隨加、減層刮擦痕跡,白色表層呈減層且粘附棕色物質;左前翼子板向後擠壓變形,伴隨減層刮擦痕跡;左前輪整體向內擠壓變形;前擋風玻璃見蛛網狀碎裂痕跡。車身後部見撞擊向前擠壓變形痕跡;左後翼子板及左後車門向前擠壓變形,伴隨減層刮擦痕跡,後部保險杠多處見加、減層刮擦痕跡,白色表層呈減層且粘附紅色物質;後尾廂蓋向前、向上擠壓變形,白色表層呈減層且粘附紅色物質;右後輪整體向前擠壓變形,其輪輞局部見破損、缺失,伴隨減層刮擦痕跡;後部排氣管見擠壓變形,伴隨減層刮擦痕跡;右後翼子板擠壓變形,伴隨減層刮擦痕跡;後部燈具均破損。車身右側見撞擊擠壓變形痕跡,右側車門均脫落、擠壓變形伴隨減層刮擦痕跡,其白色表層呈減層且粘附紅色物質。

  雲HDF769號牌小型轎車,車長4.354米,車寬1.84米,高1.67米,後部保險杠距地高30CM—84CM範圍內見撞擊向前擠壓變形痕跡,伴隨減層加、減層刮擦痕跡,棕色表層呈減層且粘附白色物質;後車號牌距地高36CM—48CM範圍內見減層刮擦痕跡,且表層局部粘附藍色物質;後尾廂蓋向前擠壓變形,距地高69CM—116CM範圍內見加、減層刮擦痕跡,棕色表層呈減層且粘附白色物質;左後輪整體向前擠壓變形;左後翼子板向前加壓變形,伴隨減層刮擦痕跡。左前車門及左後車門距地高33CM—106CM範圍內見撞擊向內擠壓變形痕跡,伴隨片狀加、減層刮擦痕跡,表層棕色塗層呈減層且粘附白色物質,左側下裙板飾條脫落。

  粵A2855F號牌小型越野客車,車長4.999米,車寬2米,高1.84米,左側後部見撞擊擠壓變形痕跡;後尾廂蓋向上擠壓變形,其後尾廂蓋左側見片狀減層刮擦痕跡;後部擋風玻璃缺損;後保險杠左側距地高45CM—71CM範圍內見片狀減層刮擦痕跡,左後翼子板缺失;其左後翼子板內側的固定構件距地高117CM—128CM範圍內見片狀加、減層刮擦痕跡,表層粘附紅色物質,其相鄰位置見一個散落的紅色鉸鏈;左側後部車頂見擠壓變形,伴隨減層刮擦痕跡,距地高177CM處見夾附有殘缺的纖維物(紅、藍色)碎塊,其下側相鄰位置的固定固件距地高134CM—143CM範圍內見片狀加、減層刮擦痕跡,表層粘附紅色物質;左後車窗破損。

  粵LH034H號牌小轎車上二名乘客被卡困在車上,位置為副駕駛室:程細美,有係安全帶;副駕駛室後排座:陳樂鑾,未係安全帶。

  雲HDF769號牌小型轎車上一名乘客被卡困在車上,位置為副駕駛室後排座:羅昌良,有係安全帶。

  (二)駕駛員血液和尿液檢驗結果。

  1.經梅州市公安局嗎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毒品三合一快速試劑尿液檢查,現場檢測結果徐光良的尿液檢測結果呈陰性,現場檢測報告書(編號:2023040501)。

  2.事發當日11時55分,高速六大隊棉洋中隊現場對豫RFK936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徐光良作酒精呼氣檢測,檢測結果為:0毫克/100毫升;11時56分,對粵LH034H號牌小轎車駕駛員張樹和作酒精呼氣檢測,檢測結果為:0毫克/100毫升;12時43分,在五華縣人民醫院對雲HDF769號牌小型轎車駕駛員沈銀作酒精呼氣檢測,檢測結果為:0毫克/100毫升;14時52分,對粵A2855F號牌小型越野客車駕駛員黃少波作酒精呼氣檢測,檢測結果為:0毫克/100毫升。

  (三)事故車輛鑒定情況。

  1.經廣東省康怡司法鑒定中心對雲HDF769號牌小型轎車進行“安全技術狀況檢驗鑒定”,作出“康怡司鑒中心〔2023〕痕鑒意字第2376號”鑒定意見:受檢的雲HDF769號牌小型轎車製動及轉向功能有效;左後燈具破損符合在本次事故中碰撞造成的後果,其餘燈具齊全、未見異常。

  2.經廣東省康怡司法鑒定中心對粵LH034H號牌小型轎車進行“安全技術狀況檢驗鑒定”,作出“康怡司鑒中心〔2023〕痕鑒意字第2377號”鑒定意見:受檢的粵LH034H號牌小型轎車製動功能有效;轉向功能失效符合在本次事故中碰撞造成的後果;全車燈具均破損、缺失符合在本次事故中碰撞造成的後果。

  3.經廣東省康怡司法鑒定中心對粵A2855F號牌小型越野客車進行“安全技術狀況檢驗鑒定”,作出“康怡司鑒中心〔2023〕痕鑒意字第2378號”鑒定意見:受檢的粵A2855F號牌小型越野客車製動功能及轉向功能有效;左後燈具破損符合在本次事故中碰撞造成的後果;其餘燈具齊全、未見異常。

  4.經廣東省康怡司法鑒定中心對豫RFK936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G3391掛號牌重型低平板半掛車進行“安全技術狀況檢驗鑒定”,作出“康怡司鑒中心〔2023〕痕鑒意字第2379號”鑒定意見:受檢的豫RFK936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G3391掛號牌重型低平板半掛車製動及轉向功能有效;牽引車照明、信號裝置不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相關規定;半掛車全車燈具齊全、功能有效。

  5.經廣東省康怡司法鑒定中心對豫RFK936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G3391掛號牌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粵LH034H號牌小型轎車、雲HDF769號牌小型轎車、粵A2855F號牌小型越野客車進行“車輛痕跡鑒定”,作出“康怡司鑒中心〔2023〕痕鑒意字第2375號”鑒定意見:事發時贛G3391掛號牌重型低平板半掛車右側前部與粵A2855F號牌小型越野客車左側後部發生接觸、碰撞可以成立;事發時豫RFK936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前部與粵LH034H號牌小型轎車後部及右側發生接觸、碰撞可以成立;事發時粵LH034H號牌小型轎車前部與雲HDF769號牌小型轎車後部及左側中部發生接觸、碰撞可以成立。

  (四)天氣情況。

  事故發生時,根據梅州多普勒雷達資料,2023年4月5日8時至11時,梅州市五華縣棉洋氣象觀測站錄得雨量13.6毫米(中雨),路麵沒有積水的情況。

  (五)屍體檢驗鑒定結果。

  經廣東省康怡司法鑒定中心對陳樂鑾、程細美兩名事故死者進行“屍表檢驗、死亡原因分析鑒定”,分別作出“康怡司鑒中心〔2023〕病鑒意字第SB55、SB56號”鑒定意見:

  被鑒定人陳樂鑾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被鑒定人程細美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四、事故發生原因及事故性質認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豫RFK936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徐光良駕駛機動車注意力不集中,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在能見度低於200米的雨天(限速每小時60公裏),駕駛機動車在事發路段每小時達96公裏時速,對前方因事故緩行的車輛未能保持安全距離,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1.南陽安順物流有限公司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麵未落實到位,無徐光良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記錄,無豫RFK936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一車一檔”和隱患排查記錄。

  2.粵LH034H號牌小轎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後排乘坐人員陳樂鑾未使用安全帶,加重和擴大了損害後果。

  (三)事故性質認定。

  經調查認定,梅州市汕湛高速公路“4·5”死亡2人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五、有關單位履職情況

  (一)廣東省路橋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汕湛分公司。涉事路段由廣東省路橋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汕湛分公司負責營運管理,公司有建立安全管理製度,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有按要求履行安全職責,建立安全風險清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監控中心、路政大隊有按規定開展視頻監控巡查和路麵巡邏,基本履職到位。

  (二)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六大隊。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六大隊是事發路段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單位,大隊有明確的安全監管職責分工,能按要求開展巡邏檢查,排查事故多發路段和事故隱患路段,及時消除路麵安全隱患,基本履職到位。

  (三)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交通運輸局。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交通運輸局是涉事車輛豫RFK936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南陽安順物流有限公司的監管單位,能按河南省南陽市交通運輸局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加強貨物運輸安全監管的意見進行履職監管,並按要求對該企業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基本履職到位。

  六、對事故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徐光良。豫RFK936號牌車輛駕駛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能見度小於200米時,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裏,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的規定,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其承擔事故發生全部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南陽安順物流有限公司。在安全生產培訓方麵,無徐光良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記錄,致使豫RFK936號牌車輛駕駛員安全意識差,駕駛機動車注意力不集中,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在能見度低於200米的雨天,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超過每小時60公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安監部門是否有權適用〈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道路交通安全問題予以行政處罰及適用法律和答複》,未履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義務不是發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經查在本事故中豫RFK936號牌車輛製動等安全性能正常,無豫RFK936號牌車輛“一車一檔”和隱患排查記錄,也不是發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綜上,南陽安順物流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議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交通運輸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三)商天鋼。南陽安順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建議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交通運輸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七、事故的主要教訓

  (一)駕駛員安全意識不足。豫RFK936號牌車輛駕駛員徐光良駕駛機動車注意力不集中,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在能見度低於200米的雨天,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超過每小時60公裏,未與同車道的前車車距保持適當的距離,導致碰撞因前方交通事故緩慢行駛的車輛釀成事故。

  (二)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南陽安順物流有限公司對異地運營的車輛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對駕駛員徐光良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對豫RFK936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進行隱患排查和維護保養,未建立“一車一檔”台賬。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夠,是當前各類道路交通事故易發多發的重要原因。

  (三)乘客對安全帶就是“生命帶”的認識不到位。汽車安全帶的作用是當車輛行駛特別是高速行駛發生事故時,正確使用安全帶可以防止車內乘坐人員甩出車外或者與車身部件發生二次撞擊、相互擠壓,能有效降低傷亡率,安全帶就是救命帶。粵LH034H號牌小轎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後排乘坐人員陳樂鑾未使用安全帶,加重和擴大了損害後果。

  八、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加強高速公路隱患排查治理。梅州市公安局和廣東省路橋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汕湛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針對能見度低的天氣情況、前方路段事故情況要發布提醒信息,有效警示過往車輛安全通行。對事故易發、多發的重點路段開展隱患排查,結合實際情況,在一些重點路段設置警示標誌、示警頻閃燈等防疲勞提醒設施,通過知覺、聽覺、視覺等提醒駕駛人。

  (二)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梅州市公安局要深入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針對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勢頭,加大道路交通整治力度,對“兩客一危一重貨”等重點車輛的違法停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載客汽車超員、貨車嚴重超載、大客車和大貨車高速公路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疲勞駕駛、超速行駛、酒駕醉駕、不戴安全帶等重點違法行為,要持續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要依照法律法規加強懲處。

  (三)壓實貨運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大安全生產執法監管力度,督促南陽安順物流有限公司等運輸企業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做好車輛檢查維護,強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督促從業人員嚴格遵守和執行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強化重點駕駛人安全駕駛意識,確保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梅州市交通運輸局要舉一反三,狠抓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強化“兩客一危一重貨”重點車輛源頭安全管理,嚴厲打擊貨運車輛“掛而不管”行為。

  (四)加大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力度。梅州市、南陽市公安和交通運輸部門要充分借助各種信息傳媒手段,形成並保持有廣度、有深度、有規模、有影響的宣傳聲勢,擴大交通安全宣傳覆蓋麵,特別要加大雨天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要保持安全車距,發生事故及時轉移的宣傳。要堅持和完善媒體曝光機製,充分利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公開曝光嚴重違法行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和事故責任追究情況,有效向道路交通參與者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