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梅州市一般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
梅市安委〔2014〕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梅州市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梅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4年3月26日
梅州市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落實事故責任追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廣東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辦法》等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安委會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市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通過下達督辦文書、向社會公示等方式,督促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有關安全監管職責,限期完成事故查處任務。對各縣(市、區)完成掛牌督辦的情況列入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內容。
第三條 掛牌督辦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嚴格審核,加強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範圍
第四條 本市範圍內發生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主要是指造成1-2人死亡的一般工礦商貿生產安全事故;其他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不列入督辦,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自行進行調查處理結案,但造成較大影響,省安委會(省安委會辦公室)督辦或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批示、指示要求督辦的事故調查處理列入督辦。
第五條 各縣(市、區)要及時將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報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中心,對遲報、瞞報、漏報的行為,市安委辦視情況作出通報、並列入督辦,或提級由市政府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章 程序
第六條 市安委會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向相關縣(市、區)安委會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在梅州市安全監管局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三)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批複和掛牌督辦通知書中有關整改措施和責任追究等事項全部落實後,市安委會辦公室解除掛牌督辦,並在梅州市安全監管局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內容;
(二)督辦事項;
(三)辦理期限;
(四)督辦解除方式、程序。
第八條 相關縣(市、區)安委會應當自接到掛牌督辦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市安委會辦公室,並在60日內完成督辦事項。
第四章 審 核
第九條 市安委會辦公室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內容進行審核,審核發現事故調查沒有堅持“四不放過”原則的,相關縣(市、區)要再次組織進行調查,補齊相關手續後重新報送。
(一)事故調查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二)事故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是否存在缺漏;
(三)事故性質認定是否準確;
(四)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五)提出的防範和整改措施是否完善。
第十條 掛牌督辦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由市安委會辦公室集體討論同意後,通知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批複決定。
第五章 備 案
第十一條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經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批複結案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60日內向市安委會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備案。
(一)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複和事故調查報告;
(二)法院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作出的審判文書;
(三)紀委監察機關給予相關責任人員黨政紀處分的執行文件;
(四)相關部門對責任單位和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等執法文書;
(五)給予責任單位和人員其他處理的執行文書;
(六)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七)其他需要存檔的文件。
第十二條 市安委會辦公室對各縣(市、區)提交的備案材料應及時整理和登記,建立事故檔案。相關事故的備案材料保存期限為自事故發生地政府批複事故調查報告後5年。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