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審批大埔縣2024年度第七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請示》(梅市自然資報〔2024〕426號)、《大埔縣人民政府關於申請大埔縣2024年度第七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征收的請示》(埔府〔2024〕104號)及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和《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批複如下:
一、同意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請。同意你市將大埔縣高陂鎮坪溪村坪一經濟合作社、坪二經濟合作社、坪三經濟合作社、坪四經濟合作社、坪五經濟合作社、坪山經濟合作社、坪心經濟合作社、坪鬆經濟合作社、坪上經濟合作社、溪一經濟合作社、溪二經濟合作社,高陂鎮埔田村埔豐經濟合作社、埔頭經濟合作社、埔二經濟合作社、埔心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1.2124公頃[其中:耕地0.1282公頃(含水田0.0194公頃)、園地0.0009公頃、林地0.9679公頃、草地0.0687公頃、其他農用地0.0467公頃]和未利用地0.0399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同時使用上述有關村集體建設用地0.0513公頃,以上合計1.3036公頃集體土地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手續。同時,將大埔縣人民政府屬下位於高陂鎮坪溪村、埔田村地段的國有農用地0.0719公頃[其中:耕地0.0020公頃(含水田0.0019公頃)、林地0.0329公頃、其他農用地0.0370公頃]和未利用地0.1195公頃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同時使用國有建設用地0.0152公頃。上述土地(合計1.5102公頃)經完善手續後依照規劃安排作為大埔縣城鎮建設用地。
二、該批次用地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安排為城鎮建設用地,供地時土地用途應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的規劃安排相符;同時,供地方式、供地規模、供地標準等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切實做到節約集約用地。
三、請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大埔縣人民政府及時依法組織實施征地,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生活出路;大埔縣人民政府應依法發布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未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該批次用地對應核銷耕地數量、水田規模和標準糧食產能指標(確認信息編號:440000202414521013),已落實占補平衡。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征地批後實施情況連同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定報備。
七、該批次征收土地工作完成後,大埔縣相關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此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或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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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