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滿三十天屆滿。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設單位除外)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號梅州市司法局行政複議與應訴科)申請複議,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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