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製止餐飲浪費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來源: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時間:2024-09-24 10:19:24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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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來,我市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積極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社會氛圍,把製止餐飲浪費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依法糾正、查處餐飲浪費違法行為。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梅江區某小食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12日,梅江區市場監管局對梅江區某小食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梅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案例二  興寧市某餐飲有限公司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4年7月16日,興寧市市場監管局對興寧市某餐飲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興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案例三  豐順縣某餐廳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3日,豐順縣市場監管局對豐順縣某餐廳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豐順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案例四  平遠縣某飯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6日,平遠縣市場監管局對平遠縣某飯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平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案例五  五華縣某幼兒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4年7月10日,五華縣市場監管局對五華縣某幼兒園食堂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五華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