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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財政局 部門文件 關於印發《梅州市金融工作局關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於印發《梅州市金融工作局關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24-07-02 17:06:34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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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梅州市金融工作局關於<非法集資

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區管委會,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修訂後的《梅州市金融工作局關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原《梅州市金融工作局關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梅市金函〔2019〕68號)同時廢止。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附件:梅州市金融工作局關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



                                 梅州市金融工作局

                                  2021年5月11日



梅州市金融工作局關於《非法集資

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廣大群眾積極提供非法集資線索,有效打擊非法集資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處非聯函〔2016〕6號)、《關於印發<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粵金監〔2020〕3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非法集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僅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等範圍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本實施細則所指的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行為的認定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規定辦理。

  第三條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有權舉報非法集資行為。對發生在梅州市行政區域內的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獎勵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舉報獎勵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牽頭機構(以下簡稱“處非牽頭機構”)具體負責舉報獎勵的實施工作。市處非牽頭機構受理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及跨縣(市、區),且案件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縣(市、區)分別查處的,舉報獎勵的實施部門由市處非牽頭機構確定。

  公安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應按職責協同處非牽頭機構做好舉報獎勵實施相關工作。

  第五條  舉報人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書信、走訪等方式向處非牽頭機構舉報非法集資線索,也可以向公安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舉報,然後由該部門轉報同級處非牽頭機構。

  第六條  舉報人提供的舉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報情況說明,包括被舉報人的姓名或名稱、非法集資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等;

  (二)能夠證明非法集資行為的有關證據,包括書麵證據、電子證據及其他形式證據等;

  (三)舉報人對舉報事項、內容和證據的真實性承諾;

  (四)舉報人的名稱或姓名與聯係方式;

  (五)舉報受理單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處非牽頭機構、公安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本部門的舉報獎勵聯係方式。為方便案件查處,鼓勵群眾優先向非法集資行為實施地的相關地區、相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八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舉報線索對案件的查處具有利用價值;

 (三)舉報線索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及其直係親屬或其授意他人舉報;

 (二)商業銀行等機構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現並移送的非法集資線索;

 (三)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違法犯罪的;

 (四)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對嫌疑人抓捕、追贓挽損有推動作用的線索除外;

 (五)舉報人采取盜竊、欺詐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獲取舉報線索的;

 (六)無法查證舉報人的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不符合獎勵的情形。

 第十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非法集資行為被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最先舉報人是指在時間上第一個向處非牽頭機構、公安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舉報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人。如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非法集資行為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勵由聯名舉報人集體或者委托授權領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向多個處非牽頭機構分別舉報同一非法集資行為的,僅由案件承辦地的處非牽頭機構實施獎勵,不予重複獎勵。

 (四)對於跨省、市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可不受省、市外是否給予獎勵限製,可參照本條前三項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章  獎勵方式及標準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資格條件的審查認定采取“一案一議”或集中處理的方式。其中,采取集中處理方式辦理舉報獎勵的,原則上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特別重要的線索應及時予以認定並發放獎勵。

  第十二條  公安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應自采用舉報線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處非牽頭機構通報情況。對於擬采取“一案一議”方式實施舉報獎勵的案件,處非牽頭機構應在收到相關通報情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公安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審核決定是否對舉報人予以獎勵;對於擬采取集中處理方式實施舉報獎勵的案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對於決定予以獎勵的,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的標準應根據非法集資案件的性質、涉案金額和案件影響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舉報線索經有關部門甄別篩選采用,並對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開展初步調查後,即給予舉報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獎勵;

  (二)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認定為行政違法的,自行政處罰後,給予舉報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

  (三)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偵查後,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獎勵;

  (四)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在5億元以上或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自刑事判決生效後,根據實際情況,再次給予舉報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獎勵。

  對於舉報線索符合上述(一)項的情形並給予獎勵的,不影響(二)(三)(四)項獎勵的實施,已發放的(一)項的獎勵不予扣減;對於舉報線索同時符合上述(三)(四)項情形的,在案件立案偵查後先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獎勵,待案件的刑事判決生效後視情再次給予舉報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獎勵;對於被處以行政處罰後,案件又轉入刑事訴訟程序的,對照上述(三)(四)項的規定執行,但在行政處罰環節已發放的獎勵相應扣減。

  第十四條  本著鼓勵舉報的原則,各縣(市、區)和梅州高新區如果財力許可,舉報獎勵標準可高於但不應低於本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領取獎勵金的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獎勵。領取獎勵的地點和方式應充分尊重舉報人的意見,堅持便利舉報人的原則。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處非牽頭機構統一申報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並按規定開展舉報獎勵資金使用績效自評。為支持商業銀行等機構做好非法集資風險監測預警、可疑線索移送等工作,可根據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予以相應的物質或精神鼓勵,相關的鼓勵措施不按本實施細則所規定的舉報獎勵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處非牽頭機構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放憑證等),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並按規定做好相應的公告。

  第十八條  舉報獎勵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保密製度,未經舉報人書麵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聯係方式、舉報內容等信息,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是,舉報人因其收集線索的能力有限而導致其所提供的線索不屬實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條 舉報獎勵有關實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縣(市、區)和梅州高新區可依據本實施細則製定本地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並報市處非牽頭機構備案。各縣(市、區)和梅州高新區在本實施細則印發前已施行的舉報獎勵辦法,與本實施細則不衝突的,可以繼續施行。

  第二十二條 當有關舉報同時適用於本實施細則和其他現行的有關獎勵規定時,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對於是否按照其他獎勵規定另行給予獎勵,由有關部門決定。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和梅州高新區處非牽頭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處非牽頭機構報送上一季度本地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梅州市金融工作局關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梅市金函〔2019〕68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梅州市金融工作局關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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