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發改價格函〔2018〕4709號
各有關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技工院校: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規範和完善公辦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技工院校學生公寓(宿舍)收費管理,經研究,決定將目前由省級政府價格、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核準的各有關學校學生公寓(宿舍)住宿費標準,由現行“一校一核”調整為集中受理、集中審核。現就新申報學生公寓(宿舍)住宿費核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本通知調整範圍包括廣州地區部屬、省屬院校的新申報學生公寓(宿舍)住宿費標準的核準。其餘學校學生公寓(宿舍)住宿費標準的核定仍按《關於改革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高等院校學生宿舍住宿費標準核定方式的通知》(粵價〔2004〕128號)規定執行。
二、核準程序
(一)凡新申報學生公寓(宿舍)住宿費標準的學校,應於每年3月底前填報《廣東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技工院校學生宿舍住宿費標準申請表》《廣東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技工院校學生宿舍基本情況表》(紙質蓋章一式三份),詳實填寫學生宿舍住宿條件,提出各類學生宿舍的住宿費標準建議,並附相關測算說明,以及竣工驗收備案表複印件、竣工圖紙縮印件、各類宿舍設施設備配置照片,以學校書麵函件形式向省級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住宿費核準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因工程未竣工等原因影響上報工作的,於每年8月中旬前可補報一次。
(二)省級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學校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就各類學生公寓(宿舍)住宿費標準出具核準意見,經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同意後執行。
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
學生住宿按國家相關規定由學校統一安排,嚴禁按照學生出錢多少安排學生住宿標準。如學校客觀條件允許,學生自願,實際安排住宿人數少於規定的住宿人數時,住宿費標準可按該類宿舍規定的收費總額進行分攤。
各學校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教育收費公示的有關規定,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方式向學生公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內容,並在學校招生簡章中注明。各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標準或擴大範圍收費,要自覺接受監督。
本通知發文日之前已經核準的學生公寓(宿舍)住宿費標準,按已核準的收費標準執行。
附件:1.廣東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技工院校學生宿舍住宿費標準申請表
2.廣東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技工院校學生宿舍基本情況表
3.各學校住宿費收費標準公示表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