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
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廢止部分價格管理文件的通告》(粵發改規〔2022〕11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廢止部分經省政府同意印發的價格管理文件的通告》(粵發改規〔2022〕1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根據粵發改規〔2022〕11號、粵發改規〔2022〕12號文件精神,我局對有關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轉發省物價局關於印發廣東省物價局旅遊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梅市價〔2007〕92號)等7份價格管理文件(附件3)。其他暫未清理,依據省發展改革委廢止文件印發的相關文件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的規定一並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2.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廢止部分經省政府同意印發的價格管理文件的通告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