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針對部分藥品等涉疫物資價格異常波動情況,梅州市市場監管部門進一步加大防疫物資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工作力度,立案查處了一批涉嫌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為提高廣大經營者依法經營的意識,加強以案釋法,現公布一批涉疫物資價格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梅州某藥業有限公司涉嫌哄抬價格案
2022年12月12日,梅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梅州市某藥業有限公司開展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11月2日至12月1日共進貨6批次連花清瘟顆粒(10袋*6克/盒,進貨價21元/盒至35元/盒),11月8日銷售價格為26.5元/盒,12月6日銷售價格提高至79元/盒,12月9日再次將銷售價格提高至89元/盒;11月5日至11月8日共進貨4批次連花清瘟膠囊(0.35克*48粒/盒,進貨價15.84元/盒至25.8元/盒),11月9日銷售價格為25元/盒,11月22日將銷售價格提高至42.5元/盒,11月30再次將銷售價格提高至45元/盒。該公司大幅提高連花清瘟顆粒及膠囊藥品的銷售價格,成本雖有增加,但商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於成本增長幅度,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梅江區市場監管局於當日對其立案調查。
案例二 五華縣華興中路某大藥房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產品案
2022年12月13日,五華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投訴舉報,到五華縣華興中路某大藥房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有5款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口罩,6瓶包裝未標示銷售價格的美林®布洛芬混懸液。經查,上述涉案口罩和美林®布洛芬混懸液總貨值620元,其中未明碼標價的口罩未售出,美林®布洛芬混懸液已售出1瓶,違法所得28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2022年12月23日,五華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共計2028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梅州市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未明碼標價銷售產品案
2022年12月12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到梅州市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在銷售10包醫用外科口罩、24盒小柴胡顆粒、4瓶75%乙醇消毒液(安捷牌)時,未標明價格。經查,上述涉案商品總貨值75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梅州市市場監管局於當日對其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