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定背景
為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體係,進一步鼓勵我省企事業單位積極承擔國家科技重大項目,承建國家科技重大平台,積極融入國家戰略布局,參考上海、江蘇等地相關做法,我廳聯合省財政廳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製定《廣東省配套支持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和重大平台管理辦法(試行)》(粵科規範字〔2023〕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製定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6號)。
(二)《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科技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9〕22號)。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分為六章十七條,包括總則、支持對象與條件、配套方式與資金使用、申請與審批程序、管理與監督、附則。
(一)總則。明確配套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和平台的目的意義及相關部門職責。
(二)支持對象與條件。明確配套支持的對象為省內單位牽頭或參與承擔的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和平台。
(三)配套方式與資金使用。明確對重大項目和平台進行分類支持、合理配套。明確省市承擔不同的配套責任,項目和平台適用不同的配套原則。
(四)申請與審批程序。明確申請單位應提交的材料要件,以及主管部門項目審核和資金撥付等程序。
(五)管理與監督。明確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的責任,並簡化項目任務書簽訂、項目驗收等管理事項。
(六)附則。明確解釋權與試用期。
四、主要特點
(一)聚焦重點,集中資源。《管理辦法》明確科技部牽頭或歸口管理的落地廣東省且國家有配套要求的國家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等科技重大項目,國家實驗室及其基地、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全國重點實驗室等國家級科技重大平台,以及其他省委省政府確定配套支持的重大項目和平台等作為配套對象;配套門檻為單個承擔單位在單個項目或平台獲中央財政經費支持不低於2000萬元。
(二)省市聯動,分類支持。《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國家明確地方財政配套額度或比例的項目,原則上由省市縣(區)等地方財政共同配套,以達到國家要求;國家有配套要求但國家沒有明確地方財政配套額度或比例的項目,省市縣(區)等地方財政視情予以積極支持。地方財政應配套資金中,省級財政配套原則上不高於50%。單個項目省級配套金額超1億元(含),應報請省政府按“一事一議”方式批準。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全國重點實驗室等重大平台的配套支持按國家與省相關文件要求辦理,無明確規定的按“一事一議”方式予以配套。對偏重於基礎研究或國家重大戰略需求的項目和平台給予傾斜配套支持。
(三)優化管理,減負賦能。在保留省級財政配套經費使用情況監督管理權限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與國家科技主管部門簽訂的任務書作為項目管理及考核的依據,不再簽訂新的任務書;以國家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的驗收(或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考核結果,不再另行組織驗收(或評價)。
相關鏈接: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配套支持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和重大平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