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光非法占用農用地、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1年,黃某光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擅自雇人開墾豐順縣埔寨鎮某林地用於種植農作物,造成被開墾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經鑒定,被占用的林地為商品林地和喬木林地,麵積合計23.37畝。2018年10月至11月,黃某光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將位於豐順縣埔寨鎮某地的瓷土挖出後出售給王某(另案處理),收取貨款213.77萬元。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二)裁判結果
豐順縣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黃某光未經林地主管部門審批,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和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其行為破壞生態環境資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民事侵權法律責任。依法判決黃某光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采礦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3萬元;支付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生態環境修複等費用共54.75萬元。
(三)典型意義
“天育物有時,地生財有限。”人民法院秉承新時代環境資源司法理念,嚴厲打擊破壞林地、礦產資源等多發性環境資源犯罪行為,持續鞏固綠色生態優勢,為綠美梅州建設提供堅實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