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20餘年,《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迎來第二次“大修”。《條例》已於5月31日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訂全麵充實了保護內容,全麵銜接上位法和國家最新政策,增加了保障推進綠美廣東生態建設的相關內容,並注重強化古樹名木保護,將為新時代綠美廣東生態建設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增加綠美廣東生態建設內容
本次修訂將林地、生態公益林、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整合到《條例》進行了明確規定,形成一個綜合性地方性法規。後續還將陸續製定修改省城市綠化條例等一係列法規,推動形成森林保護發展的嚴密法規製度體係。
在加強林地保護方麵,《條例》明確了實行占用林地總量控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的林地保有量不減少;明確了嚴格實施林地用途管製,嚴格控製林地轉為非林地,要求使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林地;完善了應急使用林地製度,明確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設項目,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等。
《條例》明確了公益林分級分類管理製度和公益林的劃定,對公益林的重點區域和一般區域實行差異化管理;明確了公益林保護措施,嚴格控製公益林中的喬木林改造為竹林、灌木林,對生態環境脆弱僅適宜生長灌木林的公益林應當予以嚴格保護;規範了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與監管,規定加大生態保護補償力度,建立健全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調整機製。
同時,《條例》增加了保障推進綠美廣東生態建設的相關內容,聚焦綠美廣東生態建設“六大行動”,補充完善保障森林質量提升、綠美城鄉建設、全民參與綠化等方麵內容;圍繞提升綠美廣東生態建設治理水平,對落實林長製、深化林權製度改革、創新造林綠化機製、強化資源保護監管等內容作出規範。
增設專章保護古樹名木
本次修訂更加注重強化古樹名木保護,專門就古樹名木保護作了專章規定,明確了古樹名木的分級保護製度,對古樹名木的定義、認定及公布作出規定。其中提到,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曆史、文化、景觀與科學價值和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同時,《條例》建立健全了古樹名木的各項保護製度,包括開展普查、建立檔案和數據庫並進行動態管理,設置保護標誌和保護設施、推進視頻監控保護,建立日常養護責任製,明確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和相應保護措施,明確古樹名木遷移的法定條件和審批程序等。
此外,《條例》對古樹名木的合理利用和死亡處理等特殊情形作了規範,規範了禁止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的八種行為,對砍伐、擅自遷移等八類違法行為作了規定並新設了法律責任。其中明確,砍伐古樹名木的,處砍伐古樹名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率先規定林長製考核內容
本次《條例》的修訂還探索創新推動森林保護發展的製度規範,創下諸多“率先之舉”。
在全國地方立法中,《條例》率先規定了林長製考核內容。《條例》明確規定,廣東全麵推行林長製,建立區域與自然生態係統相結合的省市縣鎮村五級林長體係。各級林長負責組織領導責任區域內森林資源保護發展工作,落實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製,組織製定森林資源保護發展規劃計劃,協調解決責任區域的重點難點問題。
同時,《條例》還率先規定了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劃的森林資源協同發展工作機製、集中連片打造高質量林分和優美林相;率先規定了林下種養相關製度;率先規定了對生態環境脆弱僅適宜生長灌木林的公益林予以嚴格保護等。
本次立法堅持問題導向,切實增強立法的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例如,針對外來物種入侵影響生物安全的問題,《條例》增加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檢疫和防治,組織外來入侵物種普查和治理,防範和化解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風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當進行科學評估,並依法取得批準。針對過去對建設項目占用林地論證不夠充分,造成嚴重生態影響的問題,《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部門在辦理礦藏開采等行政許可時,應當加強對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複墾方案等內容的審查,並對礦業權人承擔生態修複責任,其礦山生態修複責任不因采礦權終止而免除作了補充細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