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千秋業,生態安全萬代興”,森林資源保護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梅州法院和梅州市林業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從嚴懲治破壞森林資源犯罪,2022年以來,梅州法院依法審結涉森林火災犯罪案件42件,判處刑罰42人,判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410餘萬元。紮實推進環境資源審判“三合一”改革,聯合九部門建立強化生態環境資源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製,推動成立梅州市生態環境協作保護谘詢專家庫。積極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製度改革,建立“林長+森林法官”協作機製,設立12個森林法官工作室及生態環境保護基地。深入開展森林防火普法宣傳工作,組織涉環境資源普法宣傳進校園、進社區、進林區活動30餘次,庭審觀摩15次,切實從源頭築牢森林防火司法屏障。
臨近清明,正值森林火災高發期,掃墓祭祀、野外餐飲、田地燒荒備耕等都容易引發山林火險。為切實提升廣大群眾的防火意識和法治觀念,梅州中院聯合梅州市林業局,選取7個森林火險典型案例,包括故意放火、施工作業失火、祭祀失火、堆燒雜草失火、違規野外用火等,通過以案說法,進一步警示公眾汲取教訓,共築森林防火牆。
案例一
從嚴懲治放火燒林犯罪
——黃某泉放火案
一、基本案情
黃某泉因征地補償問題產生不滿,多次恐嚇、威脅工作人員,甚至揚言放火燒山報複。2022年10月2日,黃某泉前往興寧市水口鎮鬆陂村洪沆徑黃屋段山上竹林旁製作點火裝置,後直接改用線香引燃山火,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經省市組織2000多人全力撲救,山火直到2022年10月5日淩晨才被撲滅。經鑒定,本次山火總過火麵積2835畝,森林受害總麵積875畝,其中省級公益林麵積328畝,商品林麵積547畝;造成經濟損失249萬餘元,其中林木損失價值86萬餘元,撲火投入163萬餘元,受害森林複綠工程需投入資金105萬元。
二、裁判結果
興寧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泉為泄私憤蓄意報複,故意放火,造成森林火災,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遂依法放火罪判處黃某泉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按相關設計方案進行生態環境修複或支付生態環境修複費用1050000元、生態公益林複綠工程設計費用3000元,並在市級以上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梅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森林火險,一分天災,九分人禍”。蓄意縱火等人為原因引起的森林火災主觀惡意大、後果不可控,嚴重危及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梅州法院始終貫徹懲罰犯罪與修複生態相統一的司法理念,在依法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同時,以生態環境修複為價值目標,明確環境資源損害主體責任,守護綠美梅州生態安全。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組織123人觀摩庭審,通過“零距離”以案釋法,增強群眾森林防火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
案例二
嚴守生產施工防火“安全線”
——藍某彬失火案
一、基本案情
藍某彬承包廣州某建築公司的高速護坡扶手護欄等工程。2021年1月25日9時許,藍某彬到梅縣區東環高速公路安裝扶手欄杆。期間,藍某彬焊接濺出的火星引燃了地上的雜草,藍某彬馬上用腳跺火並指揮同事一起用礦泉水和袋裝的沙子滅火,但因火勢太大,蔓延至護坡上麵的植被,引發森林火災。經鑒定,本次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麵積82.07公頃。
案發後,廣州某建築公司與城東鎮政府、山林承包人達成協議,該公司墊付城東鎮政府撲火費用8萬元以及山林承包人的損失73萬元,並得到諒解。
二、裁判結果
梅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藍某彬在野外林區使用電焊機焊接鐵管時,未注意防火安全,過失引發森林火災,過火有林麵積達到50公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鑒於藍某彬自願認罪認罰,且得到被害人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以失火罪判處藍某彬有期徒刑三年。梅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天幹物燥,野外施工生產過程中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特別是施工設備產生的高溫火花,極易引發山火,破壞森林資源,導致公私財產損失。各施工單位及人員一定要把排除安全隱患放在首位,樹立“防患於未燃”的意識,千萬不能把防火安全當兒戲。
案例三
泄私憤燒毀自家山林也不能免刑
——賴某勇放火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7日,賴某勇為發泄個人憤怒,使用打火機先將其位於梅江區西陽鎮塘市村住家的柚子點燃燒毀,然後又來到其住家背後點燃山林,造成山林被燒毀約300平方米。
二、裁判結果
梅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賴某勇故意實施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遂依法以放火罪判處賴某勇有期徒刑三年。
三、典型意義
因發泄情緒故意放火燒山,即使燒毀的是自家山林,引發森林火災,危及到公共安全,當事人一樣要承擔刑事責任。社會公眾要注意個人情緒管理,增強公共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切莫采取極端方式解決問題,否則將引“火”燒身,追悔莫及。
案例四
亂丟煙頭釀成大禍
——劉某失火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4日,劉某在五華縣華城鎮新二村其經營的豬場旁吸煙,吸煙後隨手將未熄滅的煙頭丟棄在禾坪,引燃了附近雜草。劉某發現雜草著火後立即救火,並撥打電話通知村支書和護林員前來救火,但火越燒越大,最終引發山火。經鑒定,此次森林火災過火麵積1879.75畝,林木經濟直接損失379150.2元,後續複綠費用為312536元。
二、裁判結果
五華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疏忽大意引發山林火災,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同時,劉某的犯罪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民事公益訴訟的賠償責任。遂依法以失火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二年,賠償因其失火行為造成生態公益林燒毀的複綠費用312536元。
三、典型意義
“小小煙頭,火患無窮”。本案係因隨意丟棄煙頭引發的失火刑事案件。個別群眾對森林火災警惕性不高,防火觀念不強,在勞作時隨意亂扔煙頭引發山火。山區森林資源豐富,具有重要的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一旦發生森林火災,既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又嚴重破壞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廣大群眾應提高森林防火、安全用火意識,自覺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和護林防火工作,維護森林資源安全。
案例五
田間燒荒引發火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張某安失火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0日,張某安在豐順縣潘田鎮流坑村自家豬舍旁堆燒雜草時不小心引燃下坎荒田中的雜草,從而引發了大崠山森林火災。經鑒定,此次山火過火林地為疏林地,麵積總計為614.1畝。
二、裁判結果
豐順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安違反森林管理法規,在未采取防火措施情況下在野外燃燒雜草,引發森林火災,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遂依法以失火罪判處張某安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三、典型意義
“莫因一時懶,抱得終身憾”。當前正處春耕時期,農民進行農耕活動時,為圖方便,堆燒雜草,容易釀成事故,引發山火,不僅威脅自身生命安全,造成嚴重財產損失,還對自然環境造成較大損害。備耕時期,廣大群眾更應加強防火措施,杜絕僥幸心理,嚴禁違規野外用火。
案例六
祭祀不慎引火燒山難逃罪責
——丘某安失火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6日,丘某安到平遠縣仁居鎮井下村祭祖。期間,丘某安用打火機點燃鞭炮,燃放的鞭炮飛濺至周邊引燃芒箕,引發山火。經鑒定,此次山火過火麵積50.8072公頃,其中過火有林地麵積25.5025公頃,林木經濟損失279086.4元,複綠麵積39.8242公頃的公益林地需896044.5元。另查明,丘某安患有雙相障礙,涉案時具有限定(大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案發後,部分村民出具諒解書。
二、裁判結果
平遠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丘某安違反相關森林防火法規,擅自於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祭祀燃放鞭炮,過失引發森林火災,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鑒於丘某安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並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依法從輕從寬處罰。遂依法以失火罪判處丘某安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賠償公益林地生態複綠費用896044.5元,並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三、典型意義
“思親莫使煙火擾,文明平安祭先人”。祭祀先人是傳統習俗,但因祭祀使用明火導致森林火災的案件時有發生,造成人身財產損失和森林資源損毀,也為當事人帶來牢獄之災。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通過電子煙花爆竹、獻一束花、種一棵樹等環保、安全的方式,既能寄托對先人的思念之情,又能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資源。
案例七
依法依規嚴厲查處野外違規用火行為
——劉某良野外違規用火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8日,興寧市水口鎮鬆陂村村民劉某良到鬆陂村竹園下一處距離山腳45米的荒地焚燒荒草,期間被村委幹部發現並及時製止。經核查,焚燒過火麵積約一平方。次日,劉某良被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經詢問,其對自己無視興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興市府[2023] 40號《興寧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規定,在野外違規用火的行為供認不諱。
二、處罰結果
2023年12月29日,興寧市公安局依規對劉某良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村民劉某良無視禁火令通告,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到禁火區域焚燒荒草,給當地居民的人身財產損失安全及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威脅。當地村委幹部高度重視森林防滅火工作,及時發現險情,並進行教育製止,將火災隱患消除。因情節及後果輕微,未危害到公共安全,劉某良的行為未構成犯罪,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其行為違反禁火令等行政法規規定,公安機關有權依法依規對其處以行政處罰,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