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地建房等涉及到土地資源的行為都需嚴格按照國家法規來進行,未經許可獲得使用手續就開挖林地,改變土地用途已然觸犯了國家法律,近日,梅縣區一男子正因非法占用農用地被判刑。
2004年7月28日,被告人陳某與梅縣區南口鎮一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協議書》,承包該村土地51.3畝用作開墾魚塘養殖,後來在魚塘周邊發展經營種豬場。2004年8月至2006年年底期間,陳某為擴建種豬場,在未向林業主管部門申報林地使用手續、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使用林地的情況下,雇請鉤機司機開挖李某承包的林地,平整後用於建造辦公室、倉庫、豬舍、水泥路等。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底期間,陳某為再次擴建種豬場,雇請工人先後用鉤機擴挖李某承包的林地,後建設豬舍、宿舍等建築物。2017年3月中旬至2017年4月中旬期間,陳某在2016年開挖整平的林地上種植了楓樹樹苗。後經鑒定,種豬場占用的林地均為省級生態公益林(防護林),林地原有植被均已被嚴重毀壞,難於恢複原狀。2006年前建設的建築物占用林地麵積為8.12畝,2016年擴建的占用林地麵積為48.92畝,共計57.04畝。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記者曾舒婷 通訊員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