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森林資源、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組織和監督林業生態保護修複和造林綠化工作。
2.負責林地保護管理,編製修改和審查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依法查處非法占用林地進行非法建設行為,組織協調濕地保護工作。負責指導促進飲用水水源地輪伐期不足十年樹種轉型,結合土地利用調整情況促進水源地保護區內經濟林逐步退出。
3.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對非食用性利用陸生野生動物活動實行嚴格審批,指導監督陸生野生動物獵捕、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
4.負責組織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造成的有關林業資源損害進行評估。組織實施林業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5.落實中央和省環境保護督察交辦涉職能的生態環境保護案件。